{"billNo":"2011031523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4/11243014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4/112430142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4/112430142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4/112430142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及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8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2100"}],"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司法院、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26: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12","last_time":"2023-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10-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政府提案第10034763號","laws":["04550"],"提案編號":"20政10034763","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之一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說明":"一、參照本法第一條立法目的及司法院釋字第八○五號解釋意旨，本法係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而設，與一般刑事訴訟或其他司法程序不同，有其固有之獨特性，則立法者基於避免法條文字過於繁複，而有類推適用其他法規範或法律效果之必要時，自宜採「準用」之方式，而非一體「適用」，以免窒礙。又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均須符合本法第一條所揭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之立法目的，於準用其他法律（如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時亦同，爰參考本法第二十四條、日本少年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之六等規定，將「適」用修正為「準」用，以求規範意涵之精確；並參考法制體例，移列至第二項。\n\n二、本條係概括準用之規定，若本法已有明文或明定準用特定法律者（第十六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等參照），自應優先於本條而為適用，故須於本法未規定（含未明定準用）時，始得於無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兒少保護優先原則情形下，依本條準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例如，被害人於少年刑事案件之調查及審判之程序參與，除依本法少年刑事案件章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第七十條，準用第三章第一節及第三節有關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如第三十六條之一等），而非準用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又如，本法就法院職員之迴避或文書，並無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及第五章有關迴避及文書之規定，有助於維護少年之訴訟權益，符合本法立法目的，且與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性質不相違反，自得準用之，併予敘明。","修正":"第一條之一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n本法未規定者，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性質不相違反之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11031523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