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11031523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5/112430142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5/1124301425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5/112430142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5/112430142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8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20000"}],"議案名稱":"「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司法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26:5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5-12","last_time":"2023-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10-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政府提案第10034764號","laws":["04583"],"提案編號":"20政10034764","對照表":[{"law_id":"04583","law_name":"家事事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n\n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n\n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n\n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n\n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n\n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n\n一、撤銷婚姻事件。\n\n二、離婚事件。\n\n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n\n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n\n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n\n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n\n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n\n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n\n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n\n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n\n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n\n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n\n一、宣告死亡事件。\n\n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n\n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n\n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n\n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n\n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n\n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n\n八、親屬會議事件。\n\n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n\n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n\n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n\n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n\n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n\n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n\n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n\n二、夫妻同居事件。\n\n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n\n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n\n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n\n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n\n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n\n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n\n九、交付子女事件。\n\n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n\n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n\n十二、扶養事件。\n\n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n\n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583:04583:2011-12-12-制定:4","說明":"一、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精衛法），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八號及第七一○號解釋，有關拘束非刑事被告人身自由之決定，仍須受「法官保留原則」之拘束，由公正、獨立審判法院審查決定，以符合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於第五章增訂（本章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醫療院所依該法聲請對於嚴重病人為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均須經法院裁定後始得為之；病人、其保護人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並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等規定。\n\n二、因精衛法前揭修正，已擴增本條第四項第十二款法院得受理之丁類事件範圍，爰參照本法第四編第十三章「保護安置事件」章名，將該款修正為「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以利涵括並符實需。","修正":"第三條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n\n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n\n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n\n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n\n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n\n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n\n一、撤銷婚姻事件。\n\n二、離婚事件。\n\n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n\n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n\n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n\n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n\n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n\n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n\n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n\n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n\n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n\n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n\n一、宣告死亡事件。\n\n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n\n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n\n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n\n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n\n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n\n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n\n八、親屬會議事件。\n\n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n\n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n\n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n\n十二、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n\n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n\n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n\n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n\n二、夫妻同居事件。\n\n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n\n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n\n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n\n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n\n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n\n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n\n九、交付子女事件。\n\n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n\n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n\n十二、扶養事件。\n\n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n\n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現行":"第九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n\n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被駁回。\n\n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被駁回。","law_content_id":"04583:04583:2011-12-12-制定:105","說明":"一、依精衛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八條規定，嚴重病人強制住院相關事件（含聲請、延長及停止強制住院）、停止緊急安置及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之第一審，由法官一人與二位專家參審員組成合議庭行之。另依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參審員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職權與法官同。\n\n二、現行條文序文雖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惟參審員如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款所定應迴避仍參與審判、關於該裁判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或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裁判之情形，是否構成再審之事由，未盡明確。爰參考法官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意旨，增訂第二項。","修正":"第九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n\n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被駁回。\n\n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被駁回。\n\n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參審員參與審理之家事事件準用之。"},{"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　下列停止事件，專屬嚴重病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n\n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n\n二、關於停止強制住院事件。\n\n三、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n\n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83:04583:2011-12-12-制定:206","說明":"一、配合本法第三條之修正，修正第一項序文，並參照精衛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增訂第二款「關於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現行第二款增加「許可、延長」強制住院事件後，移列為第三款，現行第三款移列第四款，內容未修正。\n\n二、考量嚴重病人之保護安置事件採專家參審模式，為有效運用司法資源並妥適維護嚴重病人權益，該類事件之管轄，宜由司法院視各法院轄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數量、相關專業人力及資源（含參審員）、嚴重病人人數或案件量、遠距審理視訊設備普及性、地理環境（含交通、人民使用法院之便利性等）、國家財政等因素調整，爰參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由司法院指定該類事件之管轄法院，以期利於實務彈性運作並妥適維護病人權益。","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　下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n\n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n\n二、關於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n三、關於許可、延長及停止強制住院事件。\n\n四、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n\n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11031523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