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11032208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3/LCEWA01_100803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3/LCEWA01_100803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97/112400239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97/112400239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97/112400239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97/112400239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會期":"10-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13","2023-10-17"],"會議代碼":"院會-10-8-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20人分別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25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8人及委員陳明文等16人分別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7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5人「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7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690000"}],"議案名稱":"「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time":"2024-01-18T10:25:20+08:00","first_time":"2023-10-13","last_time":"2023-12-13","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8-3","字號":"院總第20號政府提案第10041601號","laws":["01227"],"提案編號":"20政10041601","對照表":[{"law_id":"01227","law_name":"原住民身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n\n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1","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須視個案判斷，並不因第二項規定取得相對於其他法律之特別地位，爰依現行法制通例刪除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一條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n\n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n\n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2","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n\n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n\n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現行":"第三條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原住民身分不喪失，非原住民不取得原住民身分。","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現行條文係為回應舊法令時期（六十九年四月八日訂定發布，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布廢止之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因山胞女子與平地男子結婚或山胞男子入贅平地女子喪失原住民身分，而平地男子與平地女子不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屬宣示性條文。\n\n三、考量不符本法所定身分喪失事由者，其原住民身分本不喪失；不符本法所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事由者，本不得取得原住民身分。現行條文所定事項容屬贅文，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四條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n\n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20-12-31-修正:4","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有關取得原住民身分，本法採行血統兼認同主義，亦即父母有一方具原住民身分，且符合一定認同表徵並願意申請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是以，凡具原住民血統者，其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均採一致性標準並依本法規定提出申請，爰刪除第一項規定。\n\n三、第二項移列為第一項，將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酌修文字列為序文，除定明適用對象為「父或母為原住民」，另就其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要件分款規範。又本法採認同主義，所謂認同表徵係指當事人彰顯自我認同之外在客觀表徵而言。取用或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民族之傳統名字均足以表彰其認同意識，爰為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另以賽夏族為例，其中文姓氏係根據原氏族意涵所取，已具有區別宗族及自我認同之功能，其他各族亦有類似情形，爰現行規範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者，亦得作為表彰認同意識之表徵，爰列為第三款規定。另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所定取用或並列等登記形式，依照姓名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併此敘明。\n\n四、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係以並列傳統名字為其認同表徵，是以從其姓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亦應承繼其認同表徵，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三條　父或母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n\n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n\n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n\n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n\n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現行":"第五條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n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n\n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n\n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5","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除符合本法明定身分喪失事由者，其身分本不喪失，是以第一項規定容屬贅文，爰予刪除。\n\n三、第二項移列修正為第一項，並分款規定被收養之非原住民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鑒於原住民所生子女須具一定認同表徵始得取得原住民身分，非原住民被原住民收養亦應採相同基準，爰除第一款規定被收養者被收養時之年齡外，第二款定明應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收養者之一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收養者之一之姓。另第二款所定取用或並列傳統名字之登記形式，適用姓名條例有關規定，併此敘明。\n\n四、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n\n五、第四項有關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業有明文，爰予刪除。","修正":"第四條　非原住民經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n\n一、被收養時未滿七歲。\n\n二、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收養者之一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收養者之一之姓。\n\n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雙親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現行":"第六條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n\n前項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但約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n\n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本條所定有關取得原住民身分之事項業於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之，無重複規範必要，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九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n\n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n\n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n\n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n\n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n\n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9","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第一項修正如下：\n\n(一)本法規定原住民身分之取得採血統兼認同主義，若已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未喪失認同表徵者，不因與非原住民結婚或被非原住民收養而喪失原住民身分，爰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n\n(二)依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若因變更姓名致喪失其原住民身分之認同表徵，則不待申請即喪失原住民身分，爰增訂第一款規定。\n\n(三)非原住民因被原住民收養，符合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後如終止收養關係，即喪失原住民身分，爰增訂第二款規定。\n\n(四)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n(五)本法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前項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該項規定因牴觸本法血統主義兼採認同主義之認定原則，而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時，予以刪除，依上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於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將因欠缺認同表徵而喪失原住民身分，為保障渠等信賴利益，明定二年緩衝時間，爰為第四款規定。\n\n三、原住民身分相關資料均保存於戶政機關，毋庸由人民另檢具證明文件，爰刪除第二項後段有關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檢具證明文件之規定。又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後，須於婚姻關係消滅或終止收養後始能申請回復，容有過苛，考量申請自願拋棄者或有思慮不周情事，允宜增訂補救機制，並加以次數限制，以維護法律秩序安定，爰第二項併酌作文字修正。\n\n四、第三項配合第一項修正，增列援引款次。","修正":"第五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原住民身分：\n\n一、依前二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各該規定。\n\n二、依前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終止收養關係。\n三、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n\n四、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n\n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且無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事者，得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其回復以一次為限。\n\n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現行":"第七條　符合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n\n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n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有關從姓、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等事項之程序，固為民法、姓名條例等法規所規定，惟為取得原住民身分而申請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申請登記從姓等程序，為取得原住民身分之特別程序，應適用本條規定，除第一項所列舉排除適用之民法及姓名條例條文之規定外，姓名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得並列傳統名字之情形，係業取得原住民身分為前提，與第一項所定為取得原住民身分而申請並列傳統名字分屬二事，為免實務執行困擾，併予釐明。\n\n三、第二項有關喪失原住民身分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已有明文，爰予刪除。\n\n四、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該項規定之適用，實務上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未成年與成年得變更姓氏各一次之次數限制，抑或為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次數限制之相關爭議，為明確規範意旨，就出生登記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不列入所定次數限制，爰增訂出生登記之除外事由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六條　為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得申請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當事人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以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n\n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除出生登記外，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現行":"第八條　符合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但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n\n得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20-12-31-修正:8","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第一項酌修文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正援引條次。\n\n三、第二項所定之過渡規定，其期限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已屆期而無適用餘地，爰予以刪除。","修正":"第七條　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現行":"第十條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其子女之身分從之。\n\n未依前項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10","說明":"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修正":"第八條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其子女之身分從之。\n\n未依前項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現行":"第十一條第二項　前項原住民之民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說明":"一、本條由現行第十一條第二項移列修正，列為第二項，就原住民民族別之認定、登記等事項具體授權以辦法規範，並將訂定該辦法之權責機關由「行政院」修正為「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管」。\n\n二、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原住民為原住民族之個人。因此，原住民身分之登記自應同時為民族別之登記。另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須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姓以彰顯其對原住民族血緣來源者之認同意識，因此民族別之登記應與其所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傳統名字或其從姓者之所屬民族別相關聯，爰增訂第一項規定。\n\n三、按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族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依其文化慣俗為之，是以當事人應取用或並列符合其所屬民族別傳統文化之名字，併此敘明。","修正":"第九條　原住民應依其父或母之所屬民族登記其民族別；其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姓，應與其登記之民族別相關聯。\n前項原住民民族別之認定、登記、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n\n前項原住民之民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20-12-31-修正:11","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第一項未修正。\n\n三、第二項業移列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項規範，爰予刪除。","修正":"第十條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現行":"第十二條　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12","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按戶籍登記非屬本法規範事項，其權責機關應依戶籍法之規定辦理登記。配合戶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詞，將所定「遺漏」修正為「脫漏」。又因登記錯誤取得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原住民身分，二者性質不同，應分別依戶籍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或撤銷登記，爰為文字修正。\n\n三、為利戶政機關作業明確及一致性，辦理原住民身分撤銷或更正登記有關之「通知」與「受理」等事項，仍維持以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之，併此說明。","修正":"第十一條　因戶籍登記錯誤、脫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現行":"第十三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20-12-31-修正:13","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本法本次為全文修正，採新制定法規方式辦理，爰定明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11032208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