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11100988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6/LCEWA01_110306_001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6/LCEWA01_110306_001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3-21","2025-03-25"],"會議代碼":"院會-11-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3-21","last_time":"2025-03-25","meet_id":"院會-11-3-6","laws":["01132"],"mtime":"2025-03-19T00:16:1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政府提案第11009889號","提案編號":"20政11009889","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六條之一、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符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意旨，及法律保留原則，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廠場」之規定，納入本法規範。\n\n三、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已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將「營業登記」修正為「稅籍登記」，且營業登記規則業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配合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另查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於開始營業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又依稅籍登記規則第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之稅籍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同條第三項規定，營業人之管理處、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對外營業，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該規則規定，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是以，「廠場」之定義，以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已足，不以得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為必要。為與各法規使用「稅籍登記」之用字一致，同時為避免同一企業下小規模工會過多，造成碎裂化並削弱團體協商力量，爰於第一項定明廠場須具備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等經營及生產上意義之要件。\n\n四、為使各地方主管機關於受理所轄之廠場工會辦理登記時有所依循，並避免衍生認定爭議，爰於第二項定明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之要件如下：\n\n(一)第一款係指該工作場所可獨自辦理招募、進用、資遣及解僱員工。其人事進用無須經總公司或上級單位之同意，即得獨立決定之。\n\n(二)第二款係指辦理全部或部分編列及執行預算之工作業務。\n\n(三)第三款係指工作場所於內部設置會計單位或專責會計人員，並具設帳計算盈虧之功能。","修正":"第六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之工作場所。\n\n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n\n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n\n二、編列及執行預算。\n\n三、設置會計單位或專責會計人員，並有設帳計算盈虧。"},{"現行":"第七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9","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之增訂，修正援引之條次。","修正":"第七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11100988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