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111016135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2/LCEWA01_110402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2/LCEWA01_110402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1977/114210197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1977/1142101977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1977/114210197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9-30"],"會議代碼":"院會-11-4-2"},{"會期":"11-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9-30"],"會議代碼":"院會-11-4-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613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billNo":"201110161350100"}],"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5-09-30","last_time":"2025-12-10","meet_id":"院會-11-4-2","laws":["01517","01522"],"mtime":"2025-12-10T12:13:2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政府提案第11016135號","提案編號":"20政11016135","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n\n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6-12-30-修正:17","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本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延長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三、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宜過度，第二項減免年限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第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第四項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爰刪除第三項規定。","修正":"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21-12-28-修正:7","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為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以下簡稱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又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爰修正第二項各款，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配合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措施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111016135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