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093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1/LCEWA01_10070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1/LCEWA01_10070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023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黃世杰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72600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31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3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6600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37:3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思銘"],"連署人":["林為洲","林文瑞","徐志榮","洪孟楷","翁重鈞","鄭正鈐","溫玉霞","萬美玲","謝衣鳯","李德維","曾銘宗","呂玉玲","陳玉珍","魯明哲","吳怡玎","費鴻泰"],"first_time":"2023-02-17","last_time":"2023-05-05","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474號","laws":["04605"],"提案編號":"20委10030474","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針對因應近來科技進步，新型考試舞弊情事不斷發生，同時參與人數不斷擴大，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及維護考生的權益，爰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著科技日新月異，不少3C用品都越來越智慧化，卻連帶讓作弊的工具一起升級，新型考試舞弊型態不斷發生。\n二、然而，對發生考試舞弊的考試，如何善後，才能維護考試的公平正義。如辦理重新考試，對原無舞弊的考生又不公平，造成原無舞弊的考生要考二次以上，所以今修法改採考試科目基本知能測驗，以瞭解考生程度，及格者按原考試成績錄取。","對照表":[{"law_id":"04605","law_name":"公務人員考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law_content_id":"04605:04605:2014-01-03-全文修正:2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規定。\n\n二、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以辦理原科目的基本知能測驗，以成績是否及格，判別考生對原科目是否具有基本程度，對及格者按原成績辦理錄取程序，以維護考試的公平及原考生的權益。","修正":"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n\n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就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基本知能考試，通過基本知能考試者，按原成績辦理錄取或不錄取判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09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