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08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1/LCEWA01_100701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1/LCEWA01_100701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0772/112450077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0772/112450077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0772/112450077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0772/112450077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4215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玉琴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張育美等19人、委員范雲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3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031331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案。","billNo":"111121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9人「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3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2人「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8390000"}],"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37:5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昶佐"],"連署人":["高嘉瑜","蘇治芬","蘇巧慧","沈發惠","邱議瑩","陳歐珀","林淑芬","蔡易餘","邱志偉","吳秉叡","張宏陸","范雲","邱泰源","王美惠","林岱樺","湯蕙禎"],"first_time":"2023-02-17","last_time":"2023-03-22","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618號","laws":["01283"],"提案編號":"20委10030618","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使人民擁有滿足其社會、經濟、教育與健康需求的服務體系與給付，維護其基本的生活水準，並能擁有安定、健康、尊嚴之生活。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83","law_name":"社會福利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增訂":"第一條　為維護國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特制定本法。"},{"說明":"明定社會福利之定義與範圍為，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之福利事項。","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社會福利，指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之福利事項。"},{"說明":"明定社會福利之方針與目標為，保障國民基本生活，尊重個人尊嚴，發展個人潛能，促進社會參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並以社會包容、城鄉均衡及永續發展之原則，並兼顧家庭及社會責任，以預防、減緩社會問題，促進國民福祉為目標。","增訂":"第三條　社會福利之基本方針，以保障國民基本生活，尊重個人尊嚴，發展個人潛能，促進社會參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n\n社會福利應本於社會包容、城鄉均衡及永續發展之原則，並兼顧家庭及社會責任，以預防、減緩社會問題，促進國民福祉為目標。"},{"說明":"一、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中之平等原則、消除性別歧視、身心障礙者之保護、多元文化原則、保障扶助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社會福利事業之精神。爰於第一項明定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國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n\n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對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經濟、身心、文化、族群需要協助者之社會福利，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律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n\n三、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爰於第三項明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群之自主發展，依其意願，保障原住民兒童、少年、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社會福利權益。","增訂":"第四條　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國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n\n政府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經濟、身心、文化、族群需要協助者之社會福利，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律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n\n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群之自主發展，依其意願，保障原住民兒童、少年、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社會福利權益。"},{"說明":"明定社會保險內涵，採強制納保、社會互助及風險分擔原則，對國民發生之保險事故，提供保險給付，促進其經濟安全及醫療照顧。","增訂":"第五條　社會保險，應採強制納保、社會互助及風險分擔原則，對國民發生之保險事故，提供保險給付，促進其經濟安全及醫療照顧。"},{"說明":"明定社會保險內涵，應結合就業、教育、福利服務，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災害、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救助及緊急照顧，並協助其自立。","增訂":"第六條　社會救助，應結合就業、教育、福利服務，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災害、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救助及緊急照顧，並協助其自立。"},{"說明":"明定社會津貼內涵，應依國民特殊需求，給予定期之補充性現金給付，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使其獲得適足照顧。","增訂":"第七條　社會津貼，應依國民特殊需求，給予定期之補充性現金給付，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使其獲得適足照顧。"},{"說明":"明定福利服務內涵，應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對於有生活照顧或服務需求之國民，提供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或預防性之綜合性服務。","增訂":"第八條　福利服務，應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對於有生活照顧或服務需求之國民，提供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或預防性之綜合性服務。"},{"說明":"明定醫療保健內涵，應健全衛生醫療照護體系，提升健康照護品質，保障國民就醫權益，縮短國民健康差距，增進各該生命歷程之健康照護。","增訂":"第九條　醫療保健，應健全衛生醫療照護體系，提升健康照護品質，保障國民就醫權益，縮短國民健康差距，增進各該生命歷程之健康照護。"},{"說明":"明定國民就業內涵，應提供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權益保障，促進勞資協調合作及勞雇關係和諧，策進人力資源之有效運用及發展。","增訂":"第十條　國民就業，應提供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權益保障，促進勞資協調合作及勞雇關係和諧，策進人力資源之有效運用及發展。"},{"說明":"明定社會住宅內涵，應對於有居住需求之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宜居之住宅、房租補助或津貼、租屋協助，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增訂":"第十一條　社會住宅，應對於有居住需求之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宜居之住宅、房租補助或津貼、租屋協助，保障國民居住權益。"},{"說明":"為使社會福利政策能跟上與經濟與社會結構變遷腳步，明定每五年應檢討一次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增訂":"第十二條　中央政府應考量國家政策發展方向、經濟與社會結構變遷情況、社會福利需求及總體資源供給，訂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並至少每五年檢討一次。"},{"說明":"明定社會福利給付方式，包含現金給付、實物給付、租稅優惠、機會提供或其他方式。","增訂":"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以現金給付、實物給付、租稅優惠、機會提供或其他方式，保障國民基本生活。"},{"說明":"一、明定福利服務提供方式及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n\n二、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提供國民可近、便利、適足及可負擔之福利服務。\n\n三、第二項明定，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就委託者資格條件、服務內容、人力、必要費用、驗收與付款方式及其他與服務品質相關之事項，委託者資格條件、服務內容、人力、必要費用、驗收與付款方式及其他與服務品質相關之事項。\n\n四、第三項明定，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時，應合理編列充足經費，落實徵選受委託者及採購相關規定，促進對等權利義務關係，以維護服務使用者之權益。","增訂":"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以委託、特約、補助、獎勵或其他多元方式，提供國民可近、便利、適足及可負擔之福利服務。\n\n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依實際需要，就受委託者資格條件、服務內容、人力、必要費用、驗收與付款方式及其他與服務品質相關之事項，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代表溝通協商；協商之代表，得由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團體共同推舉之。\n\n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時，應合理編列充足經費，落實徵選受委託者及採購相關規定，促進對等權利義務關係，以維護服務使用者之權益。"},{"說明":"一、明定中央政府應落實之社會福利事項。\n\n二、中央政府應落實之社會福利事項包含，全國性社會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業務之督導、考核、協調及協助；中央社會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中央或全國性社會福利之政策研究、統計及調查；中央或全國性社會福利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料整合及運用；央或全國性社會福利事業之設立、督導及評鑑；國性社會福利專業人力資源、訓練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社會福利與科技之合作、創新發展及跨域人才培育；社會福利國際交流之促進；其他具有全國一致性之社會福利事項。","增訂":"第十五條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社會福利事項：\n\n一、全國性社會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n\n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業務之督導、考核、協調及協助。\n\n三、中央社會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n\n四、中央或全國性社會福利之政策研究、統計及調查。\n\n五、中央或全國性社會福利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料整合及運用。\n\n六、中央或全國性社會福利事業之設立、督導及評鑑。\n\n七、全國性社會福利專業人力資源、訓練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n\n八、社會福利與科技之合作、創新發展及跨域人才培育。\n\n九、社會福利國際交流之促進。\n\n十、其他具有全國一致性之社會福利事項。\n\n前項社會福利事項，涉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之社會福利事項。\n\n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之社會福利事項包含，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中央社會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三、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之政策研究、統計及調查；直轄市、縣（市）或區域性社會福利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料蒐集及運用；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事業之設立、督導及評鑑；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專業人力資源、訓練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輔導；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與科技之合作、創新發展及跨域人才培育；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國際交流之促進。九、其他直轄市、縣（市）因地制宜之社會福利事項。","增訂":"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社會福利事項：\n\n一、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n\n二、中央社會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n三、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之政策研究、統計及調查。\n\n四、直轄市、縣（市）或區域性社會福利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料蒐集及運用。\n\n五、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事業之設立、督導及評鑑。\n\n六、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專業人力資源、訓練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輔導。\n\n七、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與科技之合作、創新發展及跨域人才培育。\n\n八、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國際交流之促進。\n九、其他直轄市、縣（市）因地制宜之社會福利事項。\n\n前項社會福利事項，涉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該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說明":"明定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為，由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邀集社會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原住民族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社會福利政策。","增訂":"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邀集社會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原住民族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社會福利政策。"},{"說明":"明定中央政府對於重大社會福利政策，得衡酌直轄市、縣（市）人口分布、財政能力及其他情形，酌予補助。","增訂":"第十八條　中央政府對於重大社會福利政策，得衡酌直轄市、縣（市）人口分布、財政能力及其他情形，酌予補助。"},{"說明":"一、明定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n\n二、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社會福利經費，對於經濟不利處境者，應優先補助。\n\n三、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衡酌轄內社會福利需求及資源情形，就資源不足地區優先規劃興辦、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及資源合理分配。","增訂":"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社會福利經費，對於經濟不利處境者，應優先補助。\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衡酌轄內社會福利需求及資源情形，就資源不足地區優先規劃興辦、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及資源合理分配。"},{"說明":"一、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考量各地區需求人口屬性與數量、社會經濟條件、地理環境因素及資源配置情形，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n\n二、第二項明定，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得依各社會福利之需要，建立其專業人員之資格、認證、登錄、訓練及督導管理制度。","增訂":"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考量各地區需求人口屬性與數量、社會經濟條件、地理環境因素及資源配置情形，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n\n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得依各社會福利之需要，建立其專業人員之資格、認證、登錄、訓練及督導管理制度。"},{"說明":"明定各級政府應建立社會福利行政體系，提升工作品質。","增訂":"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因應社會福利需求，建立社會福利行政體系，充實相關人力，並建立人員專業資格制度，辦理人員教育訓練，提升工作品質。"},{"說明":"一、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本於提升服務品質、維護服務對象權益及促進永續發展之原則，依法辦理社會福利評鑑。\n\n二、第二項明定，各級政府辦理社會福利評鑑，得委託學校、學術或專業評鑑機構、團體辦理；評鑑時，並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及諮詢服務使用者之意見；其評鑑項目、方式及結果，應予公開。","增訂":"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本於提升服務品質、維護服務對象權益及促進永續發展之原則，依法辦理社會福利評鑑。\n\n各級政府辦理社會福利評鑑，得委託學校、學術或專業評鑑機構、團體辦理；評鑑時，並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及諮詢服務使用者之意見；其評鑑項目、方式及結果，應予公開。"},{"說明":"明定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應依法予以獎勵、補助、租稅優惠、督導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增訂":"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應依法予以獎勵、補助、租稅優惠、督導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說明":"一、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於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擬訂及通盤檢討時，將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使用需求納入規劃；社會福利相關設施，應考量服務使用者之需求，並以通用設計原則建置。\n\n二、第二項明定，各級政府提供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社會福利使用。\n\n三、第三項明定，各級政府應積極利用閒置公共設施、公有土地或房舍，提供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增訂":"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於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擬訂及通盤檢討時，將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使用需求納入規劃；社會福利相關設施，應考量服務使用者之需求，並以通用設計原則建置。\n\n各級政府提供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社會福利使用。\n\n各級政府應積極利用閒置公共設施、公有土地或房舍，提供社會福利事業使用。"},{"說明":"明定社會福利事業提供社會福利事項時，應確保品質，公開透明，建立友善安全工作環境，並遵行相關法令規定，推動永續經營。","增訂":"第二十五條　社會福利事業提供社會福利事項時，應確保品質，公開透明，建立友善安全工作環境，並遵行相關法令規定，推動永續經營。"},{"說明":"明定各級政府應鼓勵社區組織，推動社區發展，並推展志願服務制度，協力推動社會福利。","增訂":"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鼓勵社區組織，推動社區發展，並推展志願服務制度，協力推動社會福利。"},{"說明":"明定各級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社會福利。","增訂":"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社會福利。"},{"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社會福利提供者應依服務對象之個別差異，主動告知社會福利相關資訊，並提供適切之協助，積極保障其權利。\n\n二、第二項明定，各級政府應致力於社會福利申請之可及性，並提供服務流程之無障礙環境。","增訂":"第二十八條　社會福利提供者應依服務對象之個別差異，主動告知社會福利相關資訊，並提供適切之協助，積極保障其權利。\n\n各級政府應致力於社會福利申請之可及性，並提供服務流程之無障礙環境。"},{"說明":"明定人民之社會福利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法尋求救濟。","增訂":"第二十九條　人民之社會福利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法尋求救濟。"},{"說明":"明定本法施行後，應檢討與調整相關法規。","增訂":"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說明":"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三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08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