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08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1/LCEWA01_100701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1/LCEWA01_100701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8:0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明才","翁重鈞"],"連署人":["曾銘宗","賴士葆","廖國棟Sufin‧Siluko","洪孟楷","徐志榮","林為洲","林德福","張育美","李貴敏","游毓蘭","萬美玲","楊瓊瓔","陳以信","溫玉霞","林思銘"],"first_time":"2023-02-17","last_time":"2023-02-24","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620號","laws":["01174"],"提案編號":"20委10030620","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翁重鈞等17人，《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明定由該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復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鑒於刑法所有定有罰金刑各條條文已於108年12月間完成三讀程序，過往罰金貨幣以銀元為單位自此步入法制史。惟現行若干行政法規仍存在以銀元為單位之條文，為求法規用語應具明確性與一致性，爰提案修正「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涉及法幣單位之條文，一律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於38年間發布《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所規定之國幣銀元，實際上從未在臺灣地區流通使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於80年5月1日終止後，該辦法遂於81年8月5日廢止。惟該辦法廢止前，銀元仍為本位幣，39年行政院令將銀元與新臺幣「按一與三之比」折合登帳，後於是制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n二、《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明定由該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復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自此以後，新臺幣正式取得國幣之地位，且已不採銀本位制。\n三、刑法總則及分則全部定有罰金刑各條條文於108年12月間完成三讀程序，修正條文並於當月25日公布施行後，所定罰金不再以銀元為單位，遂告完整確立，過往罰金貨幣以銀元為單位自此步入法制史。惟現行若干行政法規仍存在以銀元為單位之條文，為求法規用語應具明確性與一致性，爰提案修正《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涉及法幣單位之條文，一律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null,"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rows":[{"現行":"第十七條　自衛槍枝持有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各該款處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依各該刑事法律處斷：\n\n一、槍枝與執照不置同一住所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n\n二、冒著軍服或警服而持用槍枝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n\n三、槍枝遺失未即聲明或未覓證明轉請查核及撤銷原執照者，處八百元以下罰鍰。\n\n四、槍枝執照遺失，未聲明作廢，並依法申請補領新照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n\n五、塗改槍枝執照者，處四百元以下罰鍰。\n\n六、矇報或頂替致槍枝與執照不符者，處四百元以下罰鍰。\n\n七、執照限期已滿，未依規定申請換領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n\n八、槍枝持有人死亡時，繼續使用人未於三個月內依法請領執照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n\n九、槍枝持有人之住所遷移時，未在一個月內，向原住地與遷入地警察機關辦理遷出、入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n\n十、無故拒絕或逃避檢查者，處六百元以下罰鍰。\n\n十一、公、私團體，以私人所有槍枝、彈藥混入領照，經查覺或舉發者，處該團體負責人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混報之槍枝、彈藥並予沒入。\n\n十二、甲種槍枝、彈藥增、耗，未敘明原因陳報查核者，處四百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所增彈藥。\n\n十三、自衛槍枝損壞不敘明原因陳報查核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n\n十四、自衛槍枝、彈藥借與他人使用，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借用者，亦同。\n\n十五、自衛槍枝、彈藥不需置用者，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其自行轉賣或贈與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買受人或受贈人，亦同；其轉賣或贈與之槍枝、彈藥並予沒入。\n\n十六、自衛槍枝持用人出國或服役者，其槍枝、彈藥應交居住地警察機關代為保管；違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將其槍枝、彈藥強制保管。\n\n十七、戒嚴期間無故攜帶自衛槍枝、彈藥外出者，處六百元以下罰鍰或收購其槍枝、彈藥。\n\n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所定最高罰鍰，其適用於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枝者，得減輕二分之一。\n\n違反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款或第十四款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其槍枝、彈藥應予沒入。\n\n機關、團體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或第十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並由該管上級機關議處。\n\n第一項各款之罰鍰及沒入，由該管主管機關裁決之；所處罰鍰及沒入經催告而逾期不繳納者，除得扣留其槍枝及槍照外，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十七條　自衛槍枝持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各該款處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依各該刑事法律處斷：\n\n一、槍枝與執照不置同一住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n\n二、冒著軍服或警服而持用槍枝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n\n三、槍枝遺失未即聲明或未覓證明轉請查核及撤銷原執照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n四、槍枝執照遺失，未聲明作廢，並依法申請補領新照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下罰鍰。\n\n五、塗改槍枝執照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六、矇報或頂替致槍枝與執照不符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七、執照限期已滿，未依規定申請換領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n\n八、槍枝持有人死亡時，繼續使用人未於三個月內依法請領執照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n\n九、槍枝持有人之住所遷移時，未在一個月內，向原住地與遷入地警察機關辦理遷出、入手續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n\n十、無故拒絕或逃避檢查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十一、公、私團體，以私人所有槍枝、彈藥混入領照，經查覺或舉發者，處該團體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混報之槍枝、彈藥並予沒入。\n\n十二、甲種槍枝、彈藥增、耗，未敘明原因陳報查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所增彈藥。\n\n十三、自衛槍枝損壞不敘明原因陳報查核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n\n十四、自衛槍枝、彈藥借與他人使用，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借用者，亦同。\n\n十五、自衛槍枝、彈藥不需置用者，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其自行轉賣或贈與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買受人或受贈人，亦同；其轉賣或贈與之槍枝、彈藥並予沒入。\n\n十六、自衛槍枝持用人出國或服役者，其槍枝、彈藥應交居住地警察機關代為保管；違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並將其槍枝、彈藥強制保管。\n\n十七、戒嚴期間無故攜帶自衛槍枝、彈藥外出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或收購其槍枝、彈藥。\n\n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所定最高罰鍰，其適用於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枝者，得減輕二分之一。\n\n違反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款或第十四款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其槍枝、彈藥應予沒入。\n\n機關、團體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或第十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並由該管上級機關議處。\n\n第一項各款之罰鍰及沒入，由該管主管機關裁決之；所處罰鍰及沒入經催告而逾期不繳納者，除得扣留其槍枝及槍照外，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現行":"第十八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擔保人，如發覺所擔保槍枝持有人，有利用槍枝危害社會治安之虞時，應隨時報告該管警察機關，違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十八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擔保人，如發覺所擔保槍枝持有人，有利用槍枝危害社會治安之虞時，應隨時報告該管警察機關，違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08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