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08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1/LCEWA01_100701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1/LCEWA01_100701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8:1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明才","翁重鈞"],"連署人":["曾銘宗","洪孟楷","賴士葆","廖國棟Sufin‧Siluko","徐志榮","林為洲","林德福","張育美","李貴敏","楊瓊瓔","游毓蘭","萬美玲","陳以信","林思銘","溫玉霞","陳玉珍"],"first_time":"2023-02-17","last_time":"2023-02-24","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623號","laws":["01164"],"提案編號":"20委10030623","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翁重鈞等18人，《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明定由該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復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鑒於刑法所有定有罰金刑各條條文已於108年12月間完成三讀程序，過往罰金貨幣以銀元為單位自此步入法制史。惟現行若干行政法規仍存在以銀元為單位之條文，為求法規用語應具明確性與一致性，爰提案修正「自來水法」部分涉及法幣單位之條文，一律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於38年間發布《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所規定之國幣銀元，實際上從未在臺灣地區流通使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於80年5月1日終止後，該辦法遂於81年8月5日廢止。惟該辦法廢止前，銀元仍為本位幣，39年行政院令將銀元與新臺幣「按一與三之比」折合登帳，後於是制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n二、《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明定由該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復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自此以後，新臺幣正式取得國幣之地位，且已不採銀本位制。\n三、刑法總則及分則全部定有罰金刑各條條文於108年12月間完成三讀程序，修正條文並於當月25日公布施行後，所定罰金不再以銀元為單位，遂告完整確立，過往罰金貨幣以銀元為單位自此步入法制史。惟現行若干行政法規仍存在以銀元為單位之條文，為求法規用語應具明確性與一致性，爰提案修正「自來水法」部分涉及法幣單位之條文，一律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對照表":[{"law_id":"01164","law_name":"自來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六條　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染污水質，經制止不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64:01164:1966-11-04-制定:103","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九十六條　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染污水質，經制止不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九十七條　毀損自來水事業之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主要設備之機能發生障礙因而不能供水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啟動自來水設備，致妨礙供水者，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九十七條　毀損自來水事業之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主要設備之機能發生障礙因而不能供水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啟動自來水設備，致妨礙供水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九十八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n一、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取水者。\n\n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n\n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n\n四、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竊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n\n一、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取水者。\n\n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n\n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n\n四、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現行":"第九十九條　未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核准，擅自興建自來水工程，或經營自來水事業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64:01164:1966-11-04-制定:106","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九十九條　未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核准，擅自興建自來水工程，或經營自來水事業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一百條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或自來水事業通知限期改正仍不遵辦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一百條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或自來水事業通知限期改正仍不遵辦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一百零一條　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n\n自來水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職司水質清潔之受僱人，明知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而仍繼續供應，致引起疾病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過失供應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之水，致引起疫病災害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64:01164:1966-11-04-制定:108","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一百零一條　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n\n自來水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職司水質清潔之受僱人，明知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而仍繼續供應，致引起疾病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過失供應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之水，致引起疫病災害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一百零二條　自來水事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擅自停業或停止供水者，處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自來水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受僱人，因故意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而停止供水，致生公共危險或引起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因過失停止供水致發生公共危險或引起災害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一百零二條　自來水事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擅自停業或停止供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自來水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受僱人，因故意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而停止供水，致生公共危險或引起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因過失停止供水致發生公共危險或引起災害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一百零三條　自來水事業不遵守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五條所發之命令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64:01164:1966-11-04-制定:110","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一百零三條　自來水事業不遵守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五條所發之命令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一百零五條　自來水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營業者。\n\n二、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侵害其他自來水事業之專營權者。\n\n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供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者。\n\n四、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移轉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者。\n\n五、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將不動產或自來水設備擅自處分或設定負擔者。","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一百零五條　自來水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營業者。\n\n二、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侵害其他自來水事業之專營權者。\n\n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供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者。\n\n四、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移轉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者。\n\n五、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將不動產或自來水設備擅自處分或設定負擔者。"},{"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自來水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者。\n\n二、不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聘僱人員者。\n\n三、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拒絕供水者。\n\n四、不依第八十一條之規定，申報備查者。\n\n五、違反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拒絕檢查者。\n\n六、不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申報者。\n\n七、違反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擅自辦理者。\n\n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之人，違反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自來水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者。\n\n二、不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聘僱人員者。\n\n三、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拒絕供水者。\n\n四、不依第八十一條之規定，申報備查者。\n\n五、違反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拒絕檢查者。\n\n六、不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申報者。\n\n七、違反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擅自辦理者。\n\n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之人，違反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現行":"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承辦自來水管承裝工程者，或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三之規定，廢止其營業許可者，除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外，處五百元以下罰鍰。\n\n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處以停業處分者，並處三百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64:01164:2002-11-26-修正:121","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承辦自來水管承裝工程者，或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三之規定，廢止其營業許可者，除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n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處以停業處分者，並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一百零八條　不具承裝自來水管技術員工之資格，受僱自來水承裝商或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廢止其工作證者，除禁止其從事承裝自來水管工作外，處一百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64:01164:2002-11-26-修正:122","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一百零八條　不具承裝自來水管技術員工之資格，受僱自來水承裝商或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廢止其工作證者，除禁止其從事承裝自來水管工作外，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08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