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08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1/LCEWA01_10070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1/LCEWA01_10070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礦場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8:1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明才","翁重鈞"],"連署人":["曾銘宗","洪孟楷","賴士葆","廖國棟Sufin‧Siluko","徐志榮","張育美","林為洲","李貴敏","林德福","楊瓊瓔","游毓蘭","萬美玲","陳以信","溫玉霞","林思銘"],"first_time":"2023-02-17","last_time":"2023-02-24","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624號","laws":["01921"],"提案編號":"20委10030624","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翁重鈞等17人，《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明定由該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復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鑒於刑法所有定有罰金刑各條條文已於108年12月間完成三讀程序，過往罰金貨幣以銀元為單位自此步入法制史。惟現行若干行政法規仍存在以銀元為單位之條文，為求法規用語應具明確性與一致性，爰提案修正「礦場安全法」部分涉及法幣單位之條文，一律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於38年間發布《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所規定之國幣銀元，實際上從未在臺灣地區流通使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於80年5月1日終止後，該辦法遂於81年8月5日廢止\n。惟該辦法廢止前，銀元仍為本位幣，39年行政院令將銀元與新臺幣「按一與三之比」折合登帳，後於是制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n二、《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明定由該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復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自此以後，新臺幣正式取得國幣之地位，且已不採銀本位制。\n三、刑法總則及分則全部定有罰金刑各條條文於108年12月間完成三讀程序，修正條文並於當月25日公布施行後，所定罰金不再以銀元為單位，遂告完整確立，過往罰金貨幣以銀元為單位自此步入法制史。惟現行若干行政法規仍存在以銀元為單位之條文，為求法規用語應具明確性與一致性，爰提案修正《礦場安全法》部分涉及法幣單位之條文，一律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對照表":[{"law_id":"01921","law_name":"礦場安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礦場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發暫行停止工作之命令，或依第三十五條所發之命令，致發生災變者。\n\n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發之命令，致發生災變者。","law_content_id":"01921:01921:1986-11-11-修正:45","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發暫行停止工作之命令，或依第三十五條所發之命令，致發生災變者。\n\n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發之命令，致發生災變者。"},{"現行":"第四十一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者。\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發暫行停止工作之命令或依第三十五條所發之命令者。","law_content_id":"01921:01921:1986-11-11-修正:46","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者。\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發暫行停止工作之命令或依第三十五條所發之命令者。"},{"現行":"第四十二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n\n一、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致違反第十條所定應採之安全措施者。\n\n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n\n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發之命令者。\n\n四、礦業權者、礦場負責人或其他礦場作業人員，對主管機關或礦場安全監督員之查詢，作不實陳報者。\n\n五、礦業權者、礦場負責人或其他礦場作業人員，對於礦場安全監督員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檢查，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鑑定責任時，拒絕、妨礙或規避者。","law_content_id":"01921:01921:1986-11-11-修正:47","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一、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致違反第十條所定應採之安全措施者。\n\n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n\n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發之命令者。\n\n四、礦業權者、礦場負責人或其他礦場作業人員，對主管機關或礦場安全監督員之查詢，作不實陳報者。\n\n五、礦業權者、礦場負責人或其他礦場作業人員，對於礦場安全監督員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檢查，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鑑定責任時，拒絕、妨礙或規避者。"},{"現行":"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921:01921:2000-10-27-修正:48","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08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