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08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1/LCEWA01_100701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1/LCEWA01_100701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8:2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明才","翁重鈞","陳以信"],"連署人":["賴士葆","曾銘宗","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張育美","洪孟楷","徐志榮","林德福","李貴敏","楊瓊瓔","游毓蘭","林思銘","溫玉霞","萬美玲"],"first_time":"2023-02-17","last_time":"2023-02-24","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626號","laws":["01147"],"提案編號":"20委10030626","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翁重鈞、陳以信等17人，《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明定由該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復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鑒於刑法所有定有罰金刑各條條文已於108年12月間完成三讀程序，過往罰金貨幣以銀元為單位自此步入法制史。惟現行若干行政法規仍存在以銀元為單位之條文，為求法規用語應具明確性與一致性，爰提案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涉及法幣單位之條文，一律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於38年間發布《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所規定之國幣銀元，實際上從未在臺灣地區流通使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於80年5月1日終止後，該辦法遂於81年8月5日廢止。惟該辦法廢止前，銀元仍為本位幣，39年行政院令將銀元與新臺幣「按一與三之比」折合登帳，後於是制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n二、《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明定由該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復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自此以後，新臺幣正式取得國幣之地位，且已不採銀本位制。\n三、刑法總則及分則全部定有罰金刑各條條文於108年12月間完成三讀程序，修正條文並於當月25日公布施行後，所定罰金不再以銀元為單位，遂告完整確立，過往罰金貨幣以銀元為單位自此步入法制史。惟現行若干行政法規仍存在以銀元為單位之條文，為求法規用語應具明確性與一致性，爰提案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涉及法幣單位之條文，一律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對照表":[{"law_id":"01147","law_name":"職工福利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違反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除由主管官署責令提撥外，處負責人以一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47:01147:1943-01-16-制定:11","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十一條　違反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除由主管官署責令提撥外，處負責人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十二條　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處負責人以五百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47:01147:1943-01-16-制定:12","說明":"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換算至相當數額。","修正":"第十二條　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處負責人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08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