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15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1/LCEWA01_100701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1/LCEWA01_100701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762/112210076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762/112210076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762/112210076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0762/112210076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21人擬具「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11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26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21人「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3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0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2070200300"}],"議案名稱":"「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38:2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其祿","邱臣遠","吳欣盈","陳琬惠","賴香伶"],"first_time":"2023-02-17","last_time":"2023-04-10","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694號","laws":["01542"],"提案編號":"20委10030694","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提供更即時的資料讓外界及投資人所知是國際上主要趨勢，健全大量股權揭露制度及提升資訊透明度有其必要。另，為強化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之法令遵循，達到使裁罰具勸阻性之效果，並兼顧金融市場發展，適度提高罰鍰額度上下限，爰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觀諸國際上主要國家包括美、日、韓、新加坡、香港等國，其申報門檻皆訂為5%，爰配合國際趨勢將現行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現行10%修正為5%。\n二、為有效提升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建立並執行內稽內控制度，避免造成客戶重大損失或影響市場秩序及公平性，爰透過修正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將罰鍰上下限予以適度調整，以有效敦促證券相關機構法令遵循。","對照表":[{"law_id":"01542","law_name":"證券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之一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n\n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n\n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n\n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n\n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n\n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42:01542:2019-03-26-修正:71","說明":"為有效提升資訊的公開透明，提供更即時的資料讓外界所知，並符合國際立法趨勢，爰修正第一項，將現行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現行百分之十修正為百分之五。","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n\n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n\n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n\n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n\n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n\n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　證券商、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六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n\n二、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規避、妨礙或拒絕。\n\n三、於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n\n四、證券商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n\n五、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違反同條第二項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n六、證券商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有關發行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之準則、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所定標準、規則、第六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則或第七十條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n\n七、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證券商同業公會違反第九十條所定規則或證券交易所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二條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n\n依前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law_content_id":"01542:01542:2019-03-26-修正:239","說明":"為強化對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法令遵循，證券相關事業內控不佳或財、業務疏失，為使裁罰具勸阻性之效果，並兼顧金融市場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序文，將罰鍰下限由新臺幣二十四萬提高至新臺幣三十萬，最高罰鍰上限由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提高至新臺幣六百萬元。","修正":"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　證券商、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六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n\n二、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規避、妨礙或拒絕。\n\n三、於依本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n\n四、證券商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n\n五、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違反同條第二項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n\n六、證券商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有關發行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之準則、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所定標準、規則、第六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則或第七十條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n\n七、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證券商同業公會違反第九十條所定規則或證券交易所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二條所定規則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n\n依前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現行":"第一百八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施行，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第二十六條之三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九十九年五月四日修正之第三十六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542:01542:2011-12-12-修正:247","說明":"鑒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一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規定，相關配套法令之訂定或修正及實務運作之調整，需時間準備、修正相關子法及宣導，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該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修正":"第一百八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施行，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第二十六條之三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九十九年五月四日修正之第三十六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四十三條之一，自公布後一年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15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