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16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1/LCEWA01_100701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1/LCEWA01_100701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8:5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臣遠","吳欣盈","陳琬惠","賴香伶","張其祿"],"first_time":"2023-02-17","last_time":"2023-02-24","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698號","laws":["01438"],"提案編號":"20委10030698","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102年軍事審判法修正後，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案件已全部改由普通法院審理，相關偵審工作不再由軍法系統處理，考試院即停辦軍法官考試，迄今已逾8年未舉辦軍法官考試，導致尉級與少校級軍法官人力缺口逐漸擴大，雖國防部訂於112年3月開啟國防法務官考試，協助妥慎規劃及處理國防法律事務，惟軍法官缺口仍然存在，為有效甄補優秀之國防法務官轉任軍法官，填補軍法官人力缺口，爰擬具「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滿足執行戰時審判機制任務所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軍事審判法修正後，國防部已逾8年無新進人力補充，部隊現有之軍法官陸續服役期屆滿退伍，導致部隊軍法官人力出現斷層，亟需補充，為完善國防法務官轉任軍法官制度，特此修訂軍事審判法，填補短缺之軍法官空缺。\n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項次調整，並新增第二款國防法務官可轉任軍法官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438","law_name":"軍事審判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軍法官由國防部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依法任用之：\n\n一、經軍法官或司法官考試及格者。\n\n二、經律師考試、司法事務官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並經國防專業訓練合格者。\n\n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三年、助理教授四年或講師五年，講授國防部所定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並經國防專業訓練合格者。\n\n前項第一款軍法官考試，由考試院舉辦。\n\n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甄選條件、程序、年齡限制與受國防專業訓練之方式、課程、時數、程序、成績計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n\n公設辯護人、觀護人、書記官、法醫官、檢驗員及通譯之任用，除另有規定外，準用司法人員及其他法令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438:01438:2019-03-19-修正:14","說明":"一、項次調整。\n\n二、新增國防法務官轉任軍法官之規定。為滿足執行戰時審判機制任務所需，參照律師甄選軍法官之模式，國防法務官任職滿一定期限，並經考核表現優異者，得甄選轉任軍法官，俾補充軍法官人力所需。\n\n三、軍事審判法修正後，國防部已逾8年無新進人力補充，部隊現有之軍法官陸續服役期屆滿退伍，導致部隊軍法官人力出現斷層，亟需補充，為完善國防法務官轉任軍法官制度，以應戰時需求，特此修訂軍事審判法，填補短缺之軍法官空缺。","修正":"第十一條　軍法官由國防部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依法任用之：\n\n一、經軍法官或司法官考試及格者。\n\n二、經國防法務官考試及格者，且受國防專業訓練合格後，於單位服務期滿3年，並經考核且表現優異者。\n三、經律師考試、司法事務官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並經國防專業訓練合格者。\n\n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三年、助理教授四年或講師五年，講授國防部所定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並經國防專業訓練合格者。\n\n前項第一款軍法官考試及第二款國防法務官考試，由考試院舉辦。\n\n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人員甄選條件、程序、年齡限制與受國防專業訓練之方式、課程、時數、程序、成績計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n\n公設辯護人、觀護人、書記官、法醫官、檢驗員及通譯之任用，除另有規定外，準用司法人員及其他法令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16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