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38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2:3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洪孟楷","游毓蘭"],"連署人":["賴士葆","羅明才","費鴻泰","林思銘","廖婉汝","曾銘宗","陳超明","張育美","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李德維","鄭正鈐","翁重鈞"],"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925號","laws":["01183"],"提案編號":"20委10030925","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游毓蘭等17人，有鑑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為防治散布或販賣虛偽或仿製紙幣、印幣處分之規範，當前仍停留於八十年制定時之內容，且僅處最高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向上調整該罰鍰數額，以期提升非法幣鈔防堵之效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社會秩序維護法施行迄今，所遇虛偽幣鈔流通之違法挑戰仍未見歇息，是以如他法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內容，即規範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之行為，則將受有所訂之徒刑與罰金處分。再查，該條文分別在九十五年與一百年時受修正，以一百年時之修正內容略以所見，便是除徒刑外得併科罰金之金額，自五千元增加至五百萬元，足足調增有一千倍罰金數額。此外，該次修法亦新增所犯同樣情形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除所受徒刑之處份規範外，另可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之處分。\n二、回顧當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八條，自八十年制定後所施行之內容，即規範如犯有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以及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等情形，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迄今32年未有修正，實有其調整法定罰鍰數之必須。\n三、本提案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八條之罰鍰金額予以增加，自現行規範所處一萬五千元以下金額，再修正為所處一百萬元以下金額數。","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八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n\n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91","說明":"一、社會秩序維護法施行迄今，所遇虛偽幣鈔流通之違法挑戰仍未見歇息，是以如他法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內容，即規範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之行為，則將受有所訂之徒刑與罰金處分。再查，該條文分別在九十五年與一百年時受修正，以一百年時之修正內容略以所見，便是除徒刑外得併科罰金之金額，自五千元增加至五百萬元，足足調增有一千倍罰金數額。此外，該次修法亦新增所犯同樣情形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除所受徒刑之處份規範外，另可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之處分。\n\n二、回顧當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八條，自八十年制定後所施行之內容，即規範如犯有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以及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等情形，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迄今32年未有修正，實有其調整法定罰鍰數之必須。\n\n三、本提案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八條之罰鍰金額予以增加，自現行規範所處一萬五千元以下金額，再修正為所處一百萬元以下金額數。","修正":"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n\n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38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