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39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2:4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洪孟楷","游毓蘭"],"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林思銘","廖婉汝","曾銘宗","陳超明","費鴻泰","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賴士葆","張育美","李德維","鄭正鈐","羅明才","翁重鈞"],"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92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0委10030928","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游毓蘭等17人，為因應買賣質押人口罪之犯罪態樣變化，並提升法制嚇阻效力，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買賣、質押人口者，以及意圖使人為性交、猥褻及詐欺，或以強暴、脅迫等違反被害人意願方式之目的所犯者，新增就犯下被害者三人以上犯罪者之加重處分規範，並修正有關併科罰金之內容，以期杜絕集團詐騙衍生之有關犯罪類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當前刑法對於買賣質押人口罪之規範，乃載錄於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內容中。查該條文於88年立法背景，乃是我國受美國依據「人口買賣被害人保護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 of 2000）」作業列為人口販運年報中第2級之人口買賣國，且多有人蛇集團引進被害者強迫賣淫、強制勞動等案件。爰當時以「人口買賣逼良為娼惡行重大，宜單獨條列處罰」為由，新增立法並三讀通過，當中對於媒介、收受、藏匿、隱避被害人者併同處罰之，至於以強暴脅迫等方式為人口買賣，或強制性交或猥褻及公務員包庇者，亦設有加重其刑之規範。\n二、本提案考量當前買賣質押人口罪之犯罪樣態，所查如111年度11月我國破獲事發新北市淡水區之「台版柬埔寨」詐騙集團案件，近30名被害人遭誘騙並質押當成豬仔眷養在社區民宅內且遭凌虐，且有統計此刻近1年內至少上百名國人遭遇類似受害情形，顯見原本為防制「逼良為娼」之不法處分，已面臨所對「逼良為詐欺、為惡」等犯罪轉變而有對應之法律修正。\n三、再考量所受犯下買賣質押人口罪之實際情節中，往往被害者為數眾多，難就當前單一處分規定再對「情重法輕」彌補之，爰新增第六項內容「同時對三人以上，犯前四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作為犯下被害者三人以上犯罪者之加重處分規範。另就人蛇集團幕後首腦份子，亦認實有受規範適用處罰之必須，爰修正加入「期約」之樣態，一併與原未遂犯受處罰之內容，挪至修正條文第七項所列。","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360","說明":"一、考量當前買賣質押人口罪之犯罪樣態，所查如111年度11月我國破獲事發新北市淡水區之「台版柬埔寨」詐騙集團案件，近30名被害人遭誘騙並質押當成豬仔眷養在社區民宅內且遭凌虐，且有統計此刻近1年內至少上百名國人遭遇類似受害情形，顯見原本為防制「逼良為娼」之不法處分，已面臨所對「逼良為詐欺、為惡」等犯罪轉變而有對應之法律修正。\n\n二、再考量所受犯下買賣質押人口罪之實際情節中，往往被害者為數眾多，難就當前單一處分規定再對「情重法輕」彌補之，爰新增第六項內容「同時對三人以上，犯前四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作為犯下被害者三人以上犯罪者之加重處分規範。\n\n三、新增第二項前段「詐欺」、「營利」及「對生或身體加以危害」之意圖為主觀不法構成要件。\n\n四、原第六項條文，考量對人蛇集團幕後首腦份子受規範適用之必須，爰修正加入「期約」之樣態，一併與原未遂犯，挪至修正條文第七項所列。","修正":"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使人為性交、猥褻、詐欺、營利或對生命或身體加以危害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同時對三人以上，犯前四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n期約或未遂犯第一項至第三項者，處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39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