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39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0772/112450077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0772/112450077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0772/112450077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0772/112450077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4215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玉琴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張育美等19人、委員范雲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3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031331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案。","billNo":"111121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0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2人「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8390000"}],"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32:5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育美"],"連署人":["廖婉汝","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游毓蘭","翁重鈞","陳雪生","萬美玲","鄭麗文","陳玉珍","費鴻泰","溫玉霞","林為洲","呂玉玲","吳斯懷","謝衣鳯","林文瑞","徐志榮"],"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22","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934號","laws":["01283"],"提案編號":"20委10030934","案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9人，鑒於我國多年來各級政府致力推展社會福利，分別制（訂）定各項法律與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據以實施，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並有相當績效，惟國家社會面臨全球化及產業轉型帶來就業型態與機會的轉變、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女化所帶來之世代正義議題，以及家庭型態趨於多元、貧富差距擴大等，構成當前我國社會發展之新挑戰，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並作為未來進一步推展之參據，俾利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得適時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研議及落實各福利項目之具體措施，建構健全之社會福利體制，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社會福利制度隨社會經濟及環境變遷，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已陸續制（訂）定、檢討及修正，以符合國民之需求，另為使我國與國際人權思潮接軌，謀求建立符合時代趨勢之社會福利體系，配合「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檢討及訂修相關法令，使我國社會福利制度更臻完善。\n二、多年來我國各級政府致力推展社會福利，分別制（訂）定各項法律與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據以實施，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並有相當績效，惟國家社會面臨全球化及產業轉型帶來就業型態與機會的轉變、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女化所帶來之世代正義議題，以及家庭型態趨於多元、貧富差距擴大等，構成當前我國社會發展之新挑戰，爰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並作為未來進一步推展之參據，俾利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得適時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研議及落實各福利項目之具體措施，建構健全之社會福利體制，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n三、承上，其要點如下：\n(一)本法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n(二)社會福利之定義及範圍。（草案第二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n(三)社會福利基本方針。（草案第三條）\n(四)國民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草案第四條）\n(五)社會福利提供方式。（草案第十二條）\n(六)福利服務之提供方式及委託服務實施原則。（草案第十三條）\n(七)依法提供外國人社會福利。（第十四條）\n(八)劃分中央及地方政府之社會福利事權。（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n(九)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草案第十七條）\n(十)社會福利支出負擔之原則、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盤點服務資源情形。（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n(十一)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建立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健全社會福利行政機關組織；偏遠、離島或原住民族地區社會福利事業或專業人力聘用困難者得專案辦理。（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n(十二)依法辦理社會福利評鑑。（草案第二十三條）\n(十三)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之獎助措施及督導。（草案第二十四條）\n(十四)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原則及獎助措施。（草案第二十五條）\n(十五)社會福利事業運作原則。（草案第二十六條）\n(十六)各級政府應建立志願服務制度。（草案第二十七條）\n(十七)人民之社會福利權利與救濟權利。（草案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n(十八)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草案第三十條）\n(十九)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283","law_name":"社會福利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說明":"一、社會福利之定義及範圍。\n\n二、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並參酌「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邁向公平、包容與正義的新社會」援引多層次保障概念，以經濟安全為核心漸次擴大，區分社會救助與津貼、社會保險、福利服務、健康與醫療照護、就業安全、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等六大項目，據以規定本法之範圍。\n\n三、福利服務範圍包含各級政府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長期照顧服務法所提供之各項福利服務措施，以及推動社區發展與志願服務工作。\n\n四、長期照顧服務法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正式施行，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長期照顧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長期照顧服務係屬整合性之社會福利服務範疇。","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社會福利，指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之福利事項。"},{"說明":"社會福利之基本方針。","增訂":"第三條　社會福利之基本方針旨在保障國民基本生活，尊重個人尊嚴，發展個人潛能，促進社會參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以預防或減緩社會問題為目標，本於社會包容、城鄉均衡及永續發展之原則，並兼顧家庭與社會責任，以促進國民福祉。"},{"說明":"國民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社會福利，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增訂":"第四條　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國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n\n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社會福利，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說明":"社會保險之內涵。","增訂":"第五條　社會保險旨在採用強制納保、社會互助及風險分擔原則，對於國民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提供保險給付，以促進其經濟安全及醫療照顧。"},{"說明":"社會救助之內涵。","增訂":"第六條　社會救助旨在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災害、不利處境者，予以救助及緊急照顧，並結合就業、教育、福利服務協助其自立。"},{"說明":"社會津貼之內涵。","增訂":"第七條　社會津貼旨在因應國民特殊需求，給予定期之補充性現金給付協助，以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使國民獲得適足照顧。"},{"說明":"福利服務之內涵。","增訂":"第八條　福利服務旨在對於需要生活照顧或服務之國民給予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或預防性相關福利服務措施，建構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之綜合性服務。"},{"說明":"醫療保健之內涵。","增訂":"第九條　醫療保健旨在健全衛生醫療照護體系，提升健康照護效率，保障國民就醫權益，縮短國民健康差距，強化各生命歷程之健康照護，以增進全民健康。"},{"說明":"國民就業之內涵。","增訂":"第十條　國民就業旨在策進人力資源之有效運用及發展，提供國民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業安全、勞工權益保障，促進勞資協調合作及勞雇關係，提升勞工福祉。"},{"說明":"社會住宅之內涵。","增訂":"第十一條　社會住宅旨在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對於有居住需求之經濟或社會弱勢，提供宜居之協助。"},{"說明":"一、社會福利提供方式。\n\n二、社會給付（Social benefits）型式可分為現金給付（in cash）及實物給付（Social transfers in kind ），現金給付通常包含社會救助及社會津貼；實物給付指支付予個人之實物或服務，例如教育、健康、居住，其他方式則包含抵用券、租稅優惠；租稅優惠係指利用稅額扣抵、稅基減免、成本費用加成減除、免稅項目、稅負遞延、優惠稅率、關稅調降或其他具減稅效果之租稅優惠方式，使特定對象獲得租稅利益之補貼，如：扶養學前幼兒（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扶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等扣除額。","增訂":"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以現金給付、實物給付、租稅優惠、機會提供或其他方式保障國民基本生活。"},{"說明":"福利服務之提供方式及委託服務實施之原則。","增訂":"第十三條　福利服務得由各級政府結合民間資源，以委託、特約、補助、獎勵或其他多元化方式共同推動，提供可近、便利、適足及可負擔之服務。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時，得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代表，就服務內容、人力、必要費用、驗收與付款方式及其他與服務品質相關之事項溝通協商，合理編列充足經費，落實社會福利採購相關規定，促進對等權利義務關係。"},{"說明":"各級政府對於外國人，本於平等互惠原則，依法提供社會福利。","增訂":"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對居住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外國人，應本於平等互惠原則，依法提供社會福利。但基於人道救援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受平等互惠原則之限制。"},{"說明":"一、中央政府社會福利事權之範圍。\n\n二、本法所稱社會福利專業人力，係指辦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國民就業及社會住 宅之行政人力，以及各專業服務法規（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社會工作師法等法律及其子法規）所定各類專業人員。","增訂":"第十五條　中央政府之社會福利事權如下：\n一、全國性社會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n\n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業務之督導、協調及協助事項。\n\n三、中央社會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n\n四、中央或全國性社會福利統計、評鑑及政策研究事項。\n\n五、中央或全國性社會福利資訊系統規劃、建置及資料整合與運用事項。\n\n六、中央或全國性社會福利事業之設立、督導及評鑑事項。\n\n七、全國性社會福利專業人力資源、訓練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n\n八、社會福利與科技之合作、創新及跨域人才培育之發展事項。\n\n九、社會福利國際交流之促進事項。\n\n十、其他具有全國一致性之社會福利事項。\n\n前項規定，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事權之範圍。\n\n二、第六款所稱社會福利專業人力係指各專業服務法規（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社會工作師法等法律及其子法規）所定各類專業人員。","增訂":"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會福利事權如下：\n\n一、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n\n二、中央社會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n\n三、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之統計、調查及政策研究事項。\n\n四、直轄市、縣（市）或區域性社會福利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料蒐集及運用事項。\n\n五、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事業之設立、督導及評鑑事項。\n\n六、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專業人力資源、訓練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輔導事項。\n\n七、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與科技之合作、創新及跨域人才培育之發展事項。\n\n八、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國際交流之促進事項。\n\n九、其他直轄市、縣（市）因地制宜之社會福利事項。\n\n前項規定，涉及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之機制。\n\n二、為協調、諮詢及整合重大社會福利政策，推動各項社會福利措施，行政院已成立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長期照顧推動小組等，直轄市、縣（市）政府亦依各該社會福利法規成立政策諮詢委員會、推動小組等，各該委員會之組成均包含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代表、專家學者，並定期召開委員會議，就社會福利政策與重大措施及其執行情形充分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n\n三、團體代表可包含依人民團體法組織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代表，及依工會法組織之企業公會、產業公會、職業工會代表。","增訂":"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業務主管為召集人，邀集社會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原住民族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各項社會福利政策。"},{"說明":"一、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支出負擔之原則。\n\n二、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支出之負擔，除各該特別法律規定者外，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等已有基本規範，另就重大社會福利政策得由中央酌予補助。\n\n三、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另依財政部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台財庫字第一○八○○五七三三七○號函示，略以，住宅相關補貼措施係屬住宅主管機關權責，為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非屬社會福利政事別，不得以公益彩券盈餘編列，爰本條第一項後段明定，法律未規定者，由各級政府依其權限、財源籌措情形及業務性質辦理之。","增訂":"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支出之負擔，依各該法律之規定；法律未規定而有迫切需要者，由各級政府依其權限、財源籌措情形及業務性質辦理之。重大社會福利政策得由中央衡酌直轄市、縣（市）人口分布、財政（財源）能力等情形酌予補助。"},{"說明":"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增訂":"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社會福利經費，並保障專款專用，對於經濟弱勢應優先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盤點轄內社會福利需求及資源情形，就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以促進區域均衡發展，資源合理分配。"},{"說明":"一、各級政府應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n\n二、本法所稱社會福利專業人力，係指辦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之行政人力，以及各專業服務法規（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社會工作師法等法律及其子法規）所定各類專業人員。\n\n三、為系統性掌握各類專業人力資源，提升運用效能，增進專業知能，有必要建立專業人員管理制度，惟考量社會福利所涉範圍廣泛，須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酌環境變遷，因應政策需要，就相關服務項目進行評估其管理之必要性及效益，爰明定就其公告之特定服務項目，應建立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增訂":"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考量各地區需求人口屬性與數量、社會經濟條件、地理環境因素及資源配置情形，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n\n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依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公告特定社會福利項目，建立其專業人員之資格、訓練、登錄之管理制度。"},{"說明":"政府應健全社會福利行政機關組織。","增訂":"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健全社會福利行政機關組織，建立人員專業資格制度，並充實相關人力，辦理人員教育訓練，以提升工作品質。"},{"說明":"偏遠、離島或原住民族地區社會福利事業或專業人力聘用困難者得專案辦理。","增訂":"第二十二條　偏遠、離島或原住民族地區依各該法規設置社會福利事業或專業人力聘用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辦理社會福利評鑑事項。\n\n二、社會福利評鑑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並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另為保障服務品質，強化民眾參與，政府資訊應公開透明，爰為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本於提升服務品質、維護服務對象權益與促進永續發展之原則，依法辦理社會福利評鑑事項。\n\n各級政府辦理社會福利評鑑事項，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團體辦理，並得邀請服務使用者參與，其評鑑項目、方式及結果應予公開。"},{"說明":"一、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之獎助措施及督導。\n\n二、對於參與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者，各級政府應本於鼓勵及嘉許之立場，依法督導並得提供必要之輔助，包括經費之補助、稅捐減免、獎勵、表揚或其他輔助措施，以促進其發展，提高民間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之意願，加強全民對於社會福利工作之參與感。\n\n三、現行相關稅法對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已定有相關租稅優惠規定，符合相關稅法規定者即可適用，本條規定目的係例示可採行之政策工具，尚非新增租稅優惠措施。\n\n四、社會福利事業使用私人有償提供之房屋或土地，可給予服務提供單位相關優惠措施，以降低其成本。","增訂":"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應依法予以獎勵、補助、租稅優惠、督導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說明":"一、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運用原則。\n\n二、依國土計畫法第六條第六款規定，城鄉發展地區應確保完整之配套公共設施，同法第十條亦明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部門空間發展計畫，有關社會福利部門之發展策略、發展區位得透過前開計畫引導，各級政府應盤點轄內社會福利資源情形，將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需求納入考量，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另為推動公共空間之無障礙，考量服務使用者之需求，兼顧社會多元使用者需求，第一項後段明定社會福利相關設施，應以通用設計原則建置。\n\n三、依據行政院「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所稱閒置公共設施，指公共設施之現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開發或興建時已訂定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現狀未達到且差異顯著；其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有修正者，依修正者為準。\n\n(二)開發或興建時未訂定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現狀未達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基準。\n\n(三)其他經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認定之情形。","增訂":"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於各級國土計畫及都市計畫擬定時，將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使用需求納入規劃；社會福利相關設施，應考量服務使用者之需求，並以通用設計原則建置。\n\n各級政府提供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社會福利使用。\n\n各級政府應鼓勵閒置公共設施、公有土地或房舍提供社會福利事業使用。"},{"說明":"一、社會福利事業之運作原則。\n\n二、為促進社會福利品質提升及產業永續發展，參考日本社會福祉法精神，明定社會福利事業應致力於促進其所提供福利服務品質之提昇並確保其事業經營之透明性。\n\n三、重申社會福利事業之雇主應嚴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重視社會福利專業人員相關勞動權益，其勞動契約應依法載明員工薪資明細，核實撥付，不得以強制攤派、業務經營需要為由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員工薪資回捐，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之人、受監督之人要求捐款。","增訂":"第二十六條　社會福利事業應確保社會福利品質，公開透明，推動永續經營，建立友善安全工作環境，並遵守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說明":"一、政府應鼓勵人民參與社會福利志願服務。\n\n二、為充實社會福利資源，鼓勵民間企業應善盡企業責任，其方式除了鼓勵員工參與志願服務之外，包含企業提供職工福利、投入資源贊助社會福利事業等其他方式。","增訂":"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鼓勵人民參與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工作。\n\n各級政府應鼓勵民間企業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共同推動社會福利。"},{"說明":"一、社會福利提供者應積極保障服務對象之權利，並提供其獲得資訊之必要協助。\n\n二、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二條揭櫫，每個人作為社會之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其個人尊嚴和人格之自由發展所必需之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之實現。\n\n三、社會福利權利係指政府必須透過國家力量，降低國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遇之風險，如貧窮、健康或社會排除風險，保障國人享有基本生活水準。","增訂":"第二十八條　社會福利提供者應就服務對象個別差異，以其可理解之方式，主動告知社會福利相關資訊，並提供適切之協助，積極保障其權利。\n\n各級政府應致力於社會福利申請　之可及性及提供服務流程之無障礙環境。"},{"說明":"人民社會福利權利遭受侵害，得依法尋求救濟。","增訂":"第二十九條　社會福利權利遭受侵害時，人民得依法尋求救濟。"},{"說明":"社會福利相關法規應依本法之規定檢討調整，以健全社會福利法制。","增訂":"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三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39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