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42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3:2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玉珍"],"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孔文吉","李德維","廖婉汝","馬文君","溫玉霞","呂玉玲","江啟臣","王鴻薇","林思銘","翁重鈞","徐志榮","吳怡玎","張育美","陳超明","廖國棟Sufin‧Siluko","魯明哲","游毓蘭","鄭正鈐"],"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958號","laws":["01121"],"提案編號":"20委10030958","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有鑑於我國民法成年年齡調降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為使國籍法能夠配合民法，針對涉及外國人相關年齡規範，亦能有一致性之規定，爰擬具「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1","law_name":"國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n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n\n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n\n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n\n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n\n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n\n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n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n\n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說明":"配合民法成年定義規定之修正，將本條文中未成年修正為未滿十八歲。","修正":"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n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n\n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n\n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n\n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n\n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n\n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n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n\n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現行":"第七條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00-01-14-全文修正:7","說明":"配合民法成年定義規定之修正，將本條文中未成年修正為未滿十八歲。","修正":"第七條　歸化人之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42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