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42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56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32人、委員黃國書等19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羅致政等33人、委員林靜儀等28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委員莊競程等26人、委員湯蕙禎等16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93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1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2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33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30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4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0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05300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33:3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玉珍"],"連署人":["孔文吉","游毓蘭","馬文君","洪孟楷","江啟臣","翁重鈞","林思銘","廖國棟Sufin‧Siluko","鄭正鈐","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溫玉霞","張育美","吳怡玎","魯明哲","王鴻薇","徐志榮","廖婉汝","呂玉玲","陳超明"],"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4-2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960號","laws":["01177"],"提案編號":"20委10030960","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有鑑於憲政民主法治國家中，對於候選人的消極資格要求日益增加，以強化民主政治基石，維持選舉公正性，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健全清廉參政之民主選舉制度，外界認為曾犯黑、金、毒、暴力犯罪等人，應限制其具有參選資格。特別是為防止金錢介入選舉，以維護選舉之公平與純正，避免選風敗壞，甚至為求當選，乃競相提早賄選活動。為此，本法曾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修正通過第一百條，增訂有關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皆科以刑罰。考量犯現行第一百條第一項之罪之要件與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相同，既為擴大消極資格之限制，將現行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等罪，因罪之要件相同或罪刑相關，皆應納入候選人資格之列，故第一百四十三條亦應比照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因罪刑相當，爰比照修正。","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n\n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n\n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n\n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n\n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32","說明":"一、鑑於陸海空軍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一章叛亂罪（修正後為同編章「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戰時軍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廢止）及妨害軍機治罪條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廢止）等，均有關於內亂、外患罪之特別規定，第一款僅規定「經依刑法判決確定」，即有掛漏之嫌，爰將「依刑法」三字刪除；又考量判決免刑，或宣告緩刑，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等情事，仍屬有罪判決，為貫徹清廉參政本旨，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爰併將「判刑」修正為「有罪判決」，另第二款及第三款相同用詞併予修正，俾資周延。\n\n二、考量犯現行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罪之要件與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相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既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則犯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罪者，自亦應比照辦理。又第九十七條所謂「搓圓仔湯」之罪，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對團體或機構之賄選罪，及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包攬賄選罪」之罪，均與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賄選罪刑相關；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犯所謂「以暴力妨害他人競選」之罪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妨害投票自由罪刑相當；另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犯所謂「以暴力妨害他人為罷免案提議、連署」之罪，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於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之行賄罪，已影響罷免事務進行之公正性；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之行賄、受賄行為，及政黨辦理黨內提名作業之賄選行為，納入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處罰後，為防止犯罪判刑確定者，繼續藉選舉取得公職候選人身分，亦有比照辦理之必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亦同，爰修正第三款。\n\n三、鑑於曾受境外敵對勢力或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之人，進行刺探、蒐集、洩漏國家機密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發展組織或危害政治活動，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槍砲、子彈及其零件，或為洗錢、收受使用財源不明等行為，嚴重侵害國家法益及影響社會安全。為防止渠等經有罪判決確定，繼續藉選舉取得公職人員身分，爰增列第四款、第六款，明定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相關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四、為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致，爰增列第五款。\n\n五、考量行為人曾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如係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渠等侵害社會法益甚鉅，應不允其參選，爰增列第七款，定明有前開情事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六、現行第四款移列為第八款，並配合第四款至第七款之增列酌修文字，另為受緩刑宣告者僅係暫緩執行其刑，於緩刑期間，所宣告之罪刑仍存在，僅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時，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為端正罪刑觀念，避免受罪刑宣告者於緩刑期間仍得參選，爰刪除但書緩刑宣告除外規定，明定於緩刑期間者亦不得參選。又本款對於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消滅者之參選資格規定未臻明確，並基於維護選舉公平性，避免候選人利用行刑權罹於時效規避法律限制參選，爰併增列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七、為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有關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一致，爰增列第九款。\n\n八、配合檢肅流氓條例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廢止，感訓處分執行辦法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廢止，現行第五款刪除「或感訓處分」等字，並移列為第十款。\n\n九、現行第六款移列為第十一款。另查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公布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立法理由略以，清算程序係屬簡易之破產程序，其他法令所定對於破產人資格、權利限制之規定，自適用於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考量本款已明定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爰參酌上開立法理由，將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一併列為候選人消極資格。\n\n十、查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增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對違法失職情節嚴重之公務員，免其現職，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究其立法理由，係認公務員懲戒制度目的在於整飭官箴，以提高行政效率，如依其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其已不適任公務員，應將其淘汰，因是類人員違法情節重大，業經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判決，應不宜允其登記參選。另查現行第七款明定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係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遭撤職或休職處分，依規定於該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無法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爰對於受較撤職、休職懲戒處分更為嚴重之免除職務懲戒處分者，應有一併納為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必要，爰增列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並另立為第十二款。\n\n十一、現行第七款至第九款移列為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內容未修正。","修正":"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三、曾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四、曾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或第七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五、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該二項之未遂犯、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七、曾犯前六款以外之罪，其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n\n八、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n九、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n\n十、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十一、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尚未復權。\n\n十二、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n\n十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n\n十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十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42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