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42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3:3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廖婉汝","王鴻薇","鄭正鈐"],"連署人":["吳怡玎","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江啟臣","馬文君","溫玉霞","徐志榮","謝衣鳯","曾銘宗","翁重鈞","陳玉珍","李德維","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林思銘","呂玉玲"],"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962號","laws":["01466"],"提案編號":"20委10030962","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王鴻薇、鄭正鈐等20人，昔日因兩岸敵對情勢而布下的岸際地雷，造成我國前線地區發展觀光、提昇經濟之隱憂，亦危害民眾之身心靈安全，國防部針對前線地區之地雷亦耗費多年人力、物力及資源排除。近年兩岸局勢緊張，地雷武器之採購、使用受到國民之關注與憂慮。為降低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降低地雷對民眾造成之心理恐懼，為針對殺傷性地雷之範圍及使用時機進行修正，爰擬具「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地雷可分為人員殺傷雷（殺傷人員的反步兵地雷）和戰防雷（破壞車輛的反坦克地雷），然羅浮堡大學試驗，人員在不同條件下，若產生一五○公斤以上壓力，可能觸發地雷引爆。若戰防雷為磁性引爆，金屬接近反應就引爆，將可能造成不分敵我車輛接近即爆炸，爰增列殺傷性地雷含非軍用車輛接觸，以降低地雷對民眾生命、財產之損害。\n二、「戰爭」，包含積極性與消極性戰爭。為降低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降低地雷對民眾造成之心理恐懼，爰針對殺傷性地雷使用迫切性修正「戰爭」為「戰時國防」，以昭示我國維護區域和平及穩定之決心。","對照表":[{"law_id":"01466","law_name":"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殺傷性地雷：指因人之接觸或靠近而爆發並有致死亡或傷害危險之地雷。\n\n二、佈雷區域：指有地雷或可能有地雷之佈設而有發生殺傷性危險之區域。\n\n三、移交：指凡一切移轉地雷控制權或具體移動地雷進出另一國領土之行為。","law_content_id":"01466:01466:2006-05-26-制定:3","說明":"一、地雷可分為人員殺傷雷（殺傷人員的反步兵地雷）和戰防雷（破壞車輛的反坦克地雷），然羅浮堡大學試驗，人員在不同條件下，若產生一五○公斤以上壓力，可能觸發地雷引爆。\n\n二、若戰防雷為磁性引爆，金屬接近反應就引爆，將可能造成不分敵我車輛接近即爆炸，爰增列殺傷性地雷含非軍用車輛接觸，以降低地雷對民眾生命、財產之損害。","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殺傷性地雷：指因人或非軍用車輛之接觸或靠近而爆發並有致死亡或傷害危險之地雷。\n\n二、佈雷區域：指有地雷或可能有地雷之佈設而有發生殺傷性危險之區域。\n\n三、移交：指凡一切移轉地雷控制權或具體移動地雷進出另一國領土之行為。"},{"現行":"第五條　基於訓練或研發除雷技術，得移交或保留殺傷性地雷。\n\n主管機關非因戰爭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殺傷性地雷。","law_content_id":"01466:01466:2006-05-26-制定:5","說明":"一、「戰爭」指國家、政權、族群或準軍事組織之間密集的武裝衝突，包含積極性攻擊與消極性防禦。\n\n二、為降低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降低地雷對民眾造成之心理恐懼，爰針對殺傷性地雷使用迫切性修正「戰爭」為「戰時國防」，以昭示我國維護區域和平及穩定之決心。","修正":"第五條　基於訓練或研發除雷技術，得移交或保留殺傷性地雷。\n\n主管機關非因戰時國防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殺傷性地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42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