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42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3:4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廖婉汝"],"連署人":["溫玉霞","王鴻薇","洪孟楷","廖國棟Sufin‧Siluko","李德維","馬文君","徐志榮","吳怡玎","鄭天財Sra Kacaw","謝衣鳯","鄭正鈐","林思銘","林為洲","魯明哲","呂玉玲","江啟臣","曾銘宗","翁重鈞","陳玉珍"],"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964號","laws":["02017"],"提案編號":"20委10030964","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0人，鑑於惡意逼車案件頻傳，不利於道路交通安全，為有效嚇阻該等情事，罰鍰上限提高。另，行駛於高速公路之車輛行車速度快，部分車輛在高速公路車道上迴車、倒車及逆向行駛之駕駛行為，將嚴重威脅他車行車安全及生命財產，增訂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之行為亦屬危險駕駛之規定，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惡意逼車案件頻傳，不利於道路交通安全，為有效嚇阻該等情事，爰修正序文，將罰鍰上限由現行新臺幣二萬四千元提高為新臺幣四萬元。\n二、行駛於高速公路之車輛行車速度快，部分車輛在高速公路車道上迴車、倒車及逆向行駛之駕駛行為，將嚴重威脅他車行車安全及生命財產，爰增訂第六款，明定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之行為亦屬危險駕駛之範疇。","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n\n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n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n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n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n\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20-12-30-修正:61","說明":"一、惡意逼車案件頻傳，不利於道路交通安全，為有效嚇阻該等情事，爰修正序文，將罰鍰上限由現行新臺幣二萬四千元提高為新臺幣四萬元。\n\n二、新增第六款，行駛於高速公路之車輛行車速度快，部分車輛在高速公路車道上迴車、倒車及逆向行駛之駕駛行為，將嚴重威脅他車行車安全及生命財產，明定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之行為亦屬危險駕駛之範疇。","修正":"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n\n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n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n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n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n\n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n\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42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