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42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3:5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李德維","游毓蘭","孔文吉","翁重鈞","吳怡玎","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陳超明","林思銘","吳斯懷","羅明才","魯明哲","徐志榮","廖國棟Sufin‧Siluko","廖婉汝"],"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967號","laws":["02017"],"提案編號":"20委10030967","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有鑑於近年來交通事故中以惡意逼車和惡意擋車為大宗，造成駕駛人傷亡比例持續增加，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惟目前法規罰則過輕，無法有效達到嚇阻作用，且違反本條例之責任歸屬應為違規駕駛當事人，不應導致第三方蒙受無端損失。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社會上惡意逼車及惡意擋車事件頻傳，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惟現行法規僅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突顯現行罰則無法有效遏止相關事件一再發生。經查，惡意逼車案件數從108年394件增加至111年758件；惡意擋車案件數從108年518件增加至1,233件，違規件數持續攀高，為有效嚇阻該等情事，爰修正第一項，透過加重罰鍰以保障其他駕駛人行車安全，確保行車秩序規範。\n二、鑒於行駛高速公路平均時速為九十公里，部分車輛迴車、倒車及逆向行駛駕駛之行為，已嚴重影響其他駕駛人行車安全及生命財產，爰增訂第六款，明定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屬危險駕駛範疇。\n三、汽車駕駛人若有違反本條情事發生，依規定將處以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亦有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之處分，惟部分違規者駕駛車輛並非當事人所有，導致第三方無端遭受牽連，如汽車租賃、陸上交通運輸業者。故增列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且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應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以符合罰則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n\n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n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n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n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n\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20-12-30-修正:61","說明":"一、社會上惡意逼車及惡意擋車事件頻傳，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惟現行法規僅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突顯現行罰則無法有效遏止相關事件一再發生。經查，惡意逼車案件數從108年394件增加至111年758件；惡意擋車案件數從108年518件增加至1,233件，違規件數持續攀高，為有效嚇阻該等情事，爰修正第一項，透過加重罰鍰以保障其他駕駛人行車安全，確保行車秩序規範。\n\n二、鑒於行駛高速公路平均時速為九十公里，部分車輛迴車、倒車及逆向行駛駕駛之行為，已嚴重影響其他駕駛人行車安全及生命財產，爰增訂第六款，明定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屬危險駕駛範疇。\n\n三、汽車駕駛人若有違反本條情事發生，依規定將處以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亦有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之處分，惟部分違規者駕駛車輛並非當事人所有，導致第三方無端遭受牽連，如汽車租賃、陸上交通運輸業者。故增列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且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以符合罰則之目的。","修正":"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n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n\n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n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n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n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n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n\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且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應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42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