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43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022/11240010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022/11240010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022/11240010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022/11240010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2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4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廖婉汝等33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4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billNo":"2031031374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billNo":"201103110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33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4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6700000"}],"議案名稱":"「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34:1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致政","莊瑞雄"],"連署人":["陳素月","湯蕙禎","趙天麟","吳玉琴","莊競程","黃秀芳","邱泰源","王美惠","江永昌","陳靜敏","陳秀寳","范雲","何志偉","林宜瑾","賴惠員","黃世杰","張宏陸"],"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2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972號","laws":["07193"],"提案編號":"20委10030972","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莊瑞雄等19人，鑑於台灣四面環海具有豐沛的海洋資源，同時又位於第一島鏈的樞紐，作為一個海洋國家，打造生態、安全及繁榮之優質海洋產業環境具有先天的優勢，政府應積極發展海洋相關產業，推動海洋產業發展成下一個護國群山，爰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台灣四面環海具有豐沛的海洋資源，同時又位於第一島鏈的樞紐，作為一個海洋國家，打造生態、安全及繁榮之優質海洋產業環境具有先天的優勢，政府應積極發展海洋相關產業，推動海洋產業發展成下一個護國群山，爰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對照表":[{"law_id":"07193","law_name":"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第一項揭示本條例之立法目的。\n\n二、第二項定明本條例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提升海洋產業競爭力，加強政策統合協調功能，特制定本條例。\n\n海洋產業之發展，依本條例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從其規定。"},{"說明":"一、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n\n二、鑒於海洋產業發展，地方政府之參與極為重要，爰將直轄市、縣（市）政府亦納為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目前從事海洋產業活動者，包括營利及非營利之法人、合夥、獨資及個人，爰均納入海洋事業之範圍。","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洋事業，指從事海洋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說明":"一、第一項規定海洋產業之定義及範疇，並依「運用海洋資源」、「運用海洋功能」及「直接與海相關」予以分類及排序。\n\n二、因第一項各款海洋產業之內容及範圍，以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為熟稔，爰於第二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三、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係負責整體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協調及推動，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依其權責肩負推動所主管海洋產業發展之責，爰為第三項規定。","增訂":"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海洋產業，指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進行各項生產及服務活動之下列產業：\n\n一、海洋能源。\n\n二、海洋生物科技。\n\n三、海洋非生物資源。\n\n四、海洋礦資源。\n\n五、海洋水資源。\n\n六、海洋漁業。\n\n七、海洋文化。\n\n八、海洋教育。\n\n九、海洋運動。\n\n十、海洋觀光及遊憩。\n\n十一、海洋遊艇及其他船舶、載具。\n\n十二、海洋災害防救。\n\n十三、海洋運輸及輔助。\n\n十四、海洋養殖。\n\n十五、海洋監測。\n\n十六、海洋測繪。\n\n十七、海洋探勘及考古。\n\n十八、海洋資訊服務。\n\n十九、海洋工程。\n\n二十、海洋環境保護。\n\n二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n\n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所主管海洋產業之發展。"},{"說明":"一、為強化海洋相關領域學術及產業之應用研究，以支持及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按建立之海洋監測、測繪及探勘資料係供海洋相關領域學術及產業之應用研究，藉以促進我國海洋產業整體發展，各機關（構）自負有參與政策推動之義務，爰於第二項規定各機關（構）應配合提供必要資料。\n\n三、海洋資料庫之建立與相關海洋資料之取得與分析，尚有賴於設置必要之海洋監測、測繪及探勘設施，爰為第三項規定。\n\n四、為使海洋資料庫的內容能有效應用於推動海洋產業發展上，並建立合理的回饋機制，使資料庫的成長與產業發展形成正向循環。","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統合各機關（構）之海洋監測、測繪及探勘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n\n各機關（構）應配合提供前項海洋資料庫必要之海洋監測、測繪及探勘資料。\n\n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構）設置必要之海洋監測、測繪及探勘設施，並統合推動其維護管理事宜。\n\n第一項所稱資料庫之維護及相關內容開放予民間產業、學術使用等加值服務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為確保海洋產業政策推動時之經費充裕，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六條　政府應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機關總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十，並依其需求逐年成長，確保海洋產業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說明":"為鼓勵民間參與海洋推展，並協助海洋事業以較低成本取得所需資金，以利海洋事業取得所需資金，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海洋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業所需資金。"},{"說明":"為透過群聚效益促進海洋事業發展，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及協助。"},{"說明":"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宜多面向針對海洋事業採取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措施，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九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n\n一、創新海洋產業。\n\n二、異業互助合作。\n\n三、建立自有品牌、為拓展國際市場而進行國際合作交流及參與國內外競賽或會展。\n\n四、促進投資招商。\n\n五、培植專業人才。\n\n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n\n七、促進漁業永續經營。\n\n八、海洋產業群聚。\n\n九、蒐集海洋產業及市場資訊。\n\n十、推展海洋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n\n十一、其他有關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之事項。"},{"說明":"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具有豐富教學研究及人力資源之大專校院結合產業所需之相關知識、技術，於校園內以開設相關學程等方式培育海洋產業人才，建立學用管道，同時亦應推動職業訓練場所開設海洋產業人才培育課程，並協助建立相關專業認證機制，厚植人才庫同時建立媒合平台，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十條　為充分開發及運用海洋人力資源，統合教學及研究之能量，達到培育海洋產業人才之目的，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n\n一、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育。\n\n二、協助大專校院及海洋事業充實海洋產業人才，建立學用管道。\n\n三、推動大專校院及海洋事業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實驗、實習及研發。\n\n四、推動職業訓練場所，開辦海洋產業相關所需人才訓練課程，及相關人才認證機制，並建立人才庫媒合平台。"},{"說明":"一、為強化國人親海、知海、愛海意識，政府應鼓勵國民從事海洋活動，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又為培育海洋產業人才，提升海洋意識，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經費補助，爰為第二項規定。","增訂":"第十一條　為鼓勵國民從事海洋活動，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推動海洋多元利用，強化國民對海洋的認知，並營造親海、知海、愛海的社會氛圍，同時建立海洋教育、運動、觀光及遊憩活動之輔導管理機制。\n\n為培養國民對海洋及相關產業的認知，提升海洋意識，投入海洋產業領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國民參與海洋活動。"},{"說明":"為鼓勵海洋事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育，以提升其技術能力及人才素質，爰於本條規定稅捐之減免。","增訂":"第十二條　為促進海洋產業發展，海洋事業投資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說明":"一、為獎勵民間參與海洋產業，第一項明定海洋事業自國外購置其所需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及設備等，得免徵關稅之條件，以降低其營運成本。\n\n二、為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租稅優惠應有實施年限，並考量海洋產業範疇多元，先規劃實施五年並評估其成效，行政院再視情形評估後續是否言，爰為第二項規定。\n\n三、第三項明定申請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產製證明文件之程序等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三條　海洋事業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關稅。\n\n前項免徵關稅實施期間，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免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免徵年限。\n\n第一項證明文件之申請程序、認定方式及基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以辦理促進海洋產業發展及海洋資源永續等相關工作，基金之設置用於海洋事務，以達跨機關統合之效。","增訂":"第十四條　為促進海洋產業發展及海洋資源永續，主管機關應設置海洋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海發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為健全基金之財務明訂基金之來源。\n\n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五款收入來源之範圍及提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五條　海發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二、基金運用之收益。\n\n三、基金孳息收入。\n\n四、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n\n五、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海洋事業收取之規費、償金或其他費用或收入之部分提撥。\n\n六、其他有關之收入。\n\n前項第五款收入來源之範圍、提撥程序與計算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基金之用途。","增訂":"第十六條　海發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執行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之事項。\n\n二、海洋環境教育、宣導與獎助之事項。\n\n三、海洋資料庫管理、維護事項。\n\n四、協助培養海洋產業專業人才之獎（補）助。\n\n五、海洋產業發展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n\n六、推動海洋資源永續利用之事項。\n\n七、有關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n\n八、其他有利海洋產業發展之事項。"},{"說明":"為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及提升，因傳統與新興海洋產業涉及諸多領域，具有高度專業性，以中央主管機關現有人力實有推行困境，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十七條　為提升及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說明":"鑒於本條例相關機制之建立尚需一段期間準備，爰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增訂":"第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43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