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435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120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5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5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4117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案、委員葉毓蘭等20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葉毓蘭等17人、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葉毓蘭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葉毓蘭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黃秀芳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11122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1900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4:22:4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王美惠","趙天麟","吳玉琴","陳靜敏","莊競程","黃秀芳","湯蕙禎","何志偉","莊瑞雄","賴惠員","邱泰源","江永昌","黃世杰","林宜瑾","范雲","張宏陸"],"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4-1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973號","laws":["02017"],"提案編號":"20委10030973","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鑒於國際媒體CNN報導指出台灣為「行人地獄」，為使汽車駕駛人提高對行人安全之重視，營造行人友善環境，新增現行可由民眾檢舉之交通違規項目，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去（2022）年底，國際媒體CNN報導指出台灣為「行人地獄」，且多國相關單位皆警告台灣行人安全不彰，為使汽車駕駛人提高對行人安全之重視，營造行人友善環境，將現行可由民眾檢舉之交通違規項目，新增與行人安全相關之條文。\n二、開放民眾協助警力檢舉，以彌補執法警力之不足。\n三、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納入得由民眾檢舉之違規項目。","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之一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n\n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n\n二、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n\n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n\n四、第四十二條。\n\n五、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n\n六、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n\n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n\n八、第四十七條。\n\n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n\n十、第四十九條。\n\n十一、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n\n十二、第五十四條。\n\n十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n\n十四、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n\n十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n\n十六、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n\n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n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n\n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21-12-07-修正:9","說明":"一、去（2022）年底，國際媒體CNN報導指出台灣為「行人地獄」，且多國相關單位皆警告台灣行人安全不彰，為使汽車駕駛人提高對行人安全之重視，營造行人友善環境，將現行可由民眾檢舉之交通違規項目，新增與行人安全相關之條文。\n\n二、開放民眾協助警力檢舉，以彌補執法警力之不足。\n\n三、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將現行可由民眾檢舉之交通違規項目新增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第五十條第二項「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第三項「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n\n四、新增第一項第十一款，其餘款次遞延。","修正":"第七條之一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n\n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n\n二、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n\n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n\n四、第四十二條。\n\n五、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n\n六、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或第三項。\n\n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n\n八、第四十七條。\n\n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n\n十、第四十九條。\n\n十一、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n十二、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n\n十三、第五十四條。\n\n十四、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n\n十五、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n\n十六、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n\n十七、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n\n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n\n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n\n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4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