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43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逕付二讀","mtime":"2024-01-18T14:34:1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琬惠","賴香伶","張其祿","邱臣遠","吳欣盈"],"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975號","laws":["08149"],"提案編號":"20委10030975","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契約文件「電子化」，在電子商務發達、電子支付已成為主流之際，現代電子文書之使用與儲存已十分普及，相較紙本契約之保存不易，以電子形式締約反使傳銷商及業者更易保存與查閱，於主張權利上更有保障，亦符合我國數位轉型政策與無紙化之環保趨勢。爰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49","law_name":"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n\n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law_content_id":"08149:08149:2014-01-14-制定:16","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二項。\n\n二、本條第一項之立法理由為為落實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傳銷商之告知義務，並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臻於明確，爰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然而第二項明確限制前項所稱之書面契約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n\n三、有鑑於科技之進步日新月異，社會大眾的日常生活習慣也隨之改變，加諸因應全球推動環保減碳的潮流，書面契約之法定要式行為，已不符合社會需求及國際環保潮流。此外我國亦已頒布施行電子簽章法，相關公務機關公文書及金融機構等都已實施以電子文件取代書面文件，此舉可減少採購契約紙張耗用，實現我國數位轉型政策。而以電子形式締約反使傳銷商及業者更易保存與查閱，於主張權利上更有保障，故在真實性、安全性及資訊揭露完整性各方面已無疑慮下，應允許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時，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修正":"第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n\n前項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43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