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51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4:4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吳斯懷","陳玉珍","翁重鈞","鄭天財Sra Kacaw","陳超明","李貴敏","吳怡玎","陳雪生","鄭正鈐","林德福","謝衣鳯","游毓蘭","呂玉玲","萬美玲","洪孟楷","林文瑞","林思銘"],"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049號","laws":["07101"],"提案編號":"20委10031049","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基於友善教保為我國幼教的重要方向，然而在幼照法實施後因一園兩制，產生資格義務相同、但權利不相等的現象，無論在薪資待遇或方面，均有明顯的階級差異，尤其在申訴救濟，幼兒園教保員均無法比照教師有申訴制度，在考核由行政主管掌握之下，明顯有對行政高權的傾斜，爰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資衡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包含教師及教保員，工作內容幾無差異。教師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可受理申訴，有效保障教師教學自主性及工作權益。但教保員為不定期契約進用，適用勞基法，自民國100年幼托整合後，是類勞基法人員在公立幼兒園中是為極少數，甚至在附幼中是唯一一名適用勞基法人員。\n二、此其教保人員不當考核事件頻傳，若提出異議也是原考核單位受理，故而幾乎百分之百維持原考核決議。且教保員無法有效主張其勞動權益，因此有制定申訴制度之必要性，若有發生不當考核情形，可比照教師申訴制度，向公正獨立的第三方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方能有效保障契約進用教保員的勞動權益及申訴權益。","對照表":[{"law_id":"07101","law_nam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或爭議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園長：\n\n(一)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園長者，準用教師法之規定。\n\n(二)以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身分任園長者，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n\n二、教師：準用教師法之規定。\n\n三、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n\n四、前三款以外人員：依所進用各該法令之規定。","law_content_id":"07101:07101:2022-05-31-全文修正:43","說明":"一、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包含教師及教保員，工作內容幾無差異。教師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可受理申訴，有效保障教師教學自主性及工作權益。但教保員為不定期契約進用，適用勞基法，自民國100年幼托整合後，是類勞基法人員在公立幼兒園中是為極少數，甚至在附幼中是唯一一名適用勞基法人員。因此不當考核事件頻傳，若提出異議也是原考核單位受理，因此幾乎百分之百維持原考核決議。且教保員無法有效主張其勞動權益，因此有制定申訴制度之必要性，若有發生不當考核情形，可比照教師申訴制度，向公正獨立的第三方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方能有效保障契約進用教保員的勞動權益及申訴權益。\n\n二、第一款第二目勞基法人員應有申訴機制，其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施行細則由中央訂定之。\n\n三、第三款同為適用勞基法之人員，亦依照教保員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施行細則申訴。","修正":"第三十八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或爭議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園長：\n\n(一)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園長者，準用教師法之規定。\n\n(二)以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身分任園長者，依教保員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施行細則之規定。\n\n二、教師：準用教師法之規定。\n\n三、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依教保員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施行細則之規定。\n\n四、教保員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51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