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51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4:4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吳斯懷","洪孟楷","李貴敏","謝衣鳯","呂玉玲","陳玉珍","吳怡玎","陳雪生","林德福","林思銘","陳超明","翁重鈞","鄭正鈐","萬美玲","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050號","laws":["02518"],"提案編號":"20委10031050","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鑑於全國清潔工作人員，從事全國垃圾等之清運及環境清潔工作，屬於高污染、高風險及高工作量之行業，其勞動權益應明定法規，予以保障。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七項，授權主管機關明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全國約有三萬四千名清潔工作人員，擔任全國垃圾等之清運及環境清潔工作。清潔人員的工作是高污染、高危險及高工作量的三高行業。\n二、但是，清潔人員的管理、權益保障及福利等等則缺乏一致性的法規，各地方政府各行其是，也有很多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中央政府應為全國清潔工作人員訂定「清潔人員管理及權益保障辦法」，一律適用，以保障全國清潔人員的勞動權益。\n三、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七項：「受僱從事清潔工作人員管理及權益保障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責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n\n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n\n執行機關應負責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並協同相關機關優先配合取得用地。\n\n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n\n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前，縣環境保護局應依前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由縣環境保護局統一處理。\n\n第二項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6","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七項。\n\n二、增訂理由：\n\n(一)全國約有三萬四千名清潔工作人員，擔任全國垃圾等之清運及環境清潔工作。清潔人員的工作是高污染、高危險及高工作量的三高行業。\n\n(二)但是，清潔人員的管理、權益保障及福利等等則缺乏一致性的法規，各地方政府各行其是，也有很多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中央政府應為全國清潔工作人員訂定「清潔人員管理及權益保障辦法」，一律適用，以保障全國清潔人員的勞動權益。\n\n(三)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七項：「受僱從事清潔工作人員管理及權益保障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責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修正":"第五條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n\n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n\n執行機關應負責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並協同相關機關優先配合取得用地。\n\n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n\n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前，縣環境保護局應依前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由縣環境保護局統一處理。\n\n第二項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受僱從事清潔工作人員管理及權益保障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51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