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51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4:5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吳斯懷","吳怡玎","溫玉霞","陳超明","王鴻薇","賴士葆","費鴻泰","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陳雪生","張育美","林德福","羅明才","李德維","廖婉汝"],"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054號","laws":["01050"],"提案編號":"20委10031054","案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鑑於內政部移民署各大隊業務繁雜、管轄地域廣，為推動組織改革提升為四級機關，配合修正相關法律，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有鑑於推動內政部移民署轄下各大隊，提升為四級行政機關，配合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n茲內政部移民署於民國九十六年由內政部警政署改制、移撥，組織設計並未完全針對業務特性，抱殘守缺勉強運作至今。目前移民署所屬四個派出單位─北、中、南地區事務大隊及國境事務大隊，管轄業務地域廣，但並未列為四級機關，且未設必要行政輔助之人事、秘書、主計、政風、督察等單位，亦非可以單獨對外之行政機關，影響其勤業務運作效能。歷年來移民署工作負擔增加頗多，九十六年移民署成立以來至一百一十一年十月為止，在臺合法居留外僑人數自42萬5,110人增加至78萬8,677人，成長1.8倍；其中屬於合法移工者自32萬1,804人增加至62萬8,244餘人，成長達近2倍。再者，失聯移工滯臺人數方面，九十六年為2萬2,553人，111年8月底以達7萬4,268人，成長達3.2倍。另外，整體入出國（境）人數，從九十六年2,528萬1,630人，成長至國際上疫情爆發前一零八年5,797萬3,588人，成長2.2倍。綜上，外來人口數量的大幅成長，導致移民署各大隊之勤、業務工作量暴增，使各大隊內部行政業務工作更顯繁複移民署各大隊有從派出單位提升為單獨之四級機關之必要。\n為組織法律體系之配套，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050","law_name":"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外交駐外機構、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調查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但得依業務繁簡、組織規模定其層級，明定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不必逐級設立。","law_content_id":"01050:01050:2010-01-12-修正: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內政部移民署轄下北、中、南區事務大隊以及國境事務大隊等內部單位，提升為四級機關之改革，而配套修正本法。又國家情報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移民署在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與警政、調查、及海巡機關均為軍事體系以外之情報安全機關，既然移民署性質與前述機關相同，自應予以修正，規定於特別法規定範圍內，排除本法適用。另本條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修正通過之理由，指出警政署因其業務特殊需要，除依本法第二十三條內部組織分類為業務及輔助單位外，尚有勤務單位未規定於本法，因此須於特別法規定範圍內，排除本法適用，移民署亦同，並予說明。","修正":"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外交駐外機構、警察機關組織、移民機關組織、檢察機關、調查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但得依業務繁簡、組織規模定其層級，明定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不必逐級設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51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