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58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5:0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吳斯懷","吳怡玎","溫玉霞","陳超明","王鴻薇","賴士葆","費鴻泰","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陳雪生","張育美","林德福","羅明才","李德維","廖婉汝"],"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20號","laws":["01260"],"提案編號":"20委10031120","案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鑑於內政部移民署各大隊業務繁雜、管轄地域廣，然現行僅屬移民署之派出單位，業務運作及行政支援不足，應加以變更提升為四級機關，爰擬具「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內政部移民署於民國九十六年由內政部警政署改制、移撥，組織設計並未完全針對業務特性，抱殘守缺勉強運作至今。目前移民署所屬四個派出單位─北、中、南地區事務大隊及國境事務大隊，管轄業務地域廣，但並未列屬四級機關，且未設必要行政輔助之人事、秘書、主計、政風、督察等單位，亦非可單獨對外之行政機關，影響其任務運作效能。\n歷年來移民署工作負擔增加頗多，九十六年移民署成立迄一百十一年十月為止，在臺合法居留外僑人數自42萬5,110人增加至78萬8,677人，成長1.8倍；其中屬於合法移工者自32萬1,804人增加至62萬8,244餘人，成長達近2倍。再者，失聯移工滯臺人數方面，九十六年為2萬2,553人，111年8月底以達7萬4,268人，成長達3.2倍。另整體入出國（境）人數，從九十六年2,528萬1,630人，成長至國際上疫情爆發前一零八年5,797萬3,588人，成長2.2倍。綜上，外來人口數量的大幅成長，導致移民署各大隊之勤、業務工作量暴增，使各大隊內部行政業務工作更顯繁重。為因應移民署業務成長，將移民署各大隊由派出單位提升為單獨之四級機關，爰擬具「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law_id":"01260","law_name":"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內政部移民署依地域、業務及職掌需要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參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五條之體例，增訂本條。\n三、移民署現行組織編制設有北、中及南區等事務大隊，執行轄區專勤、服務及收容事項，另設國境事務大隊，執行入出國查驗及國境安全事項。然自九十六年移民署成立以來，至一百十一年十月為止，在臺合法居留外僑人數自42萬5,110人增加至78萬8,677人，成長1.8倍；其中屬於合法移工者自32萬1,804人增加至62萬8,244餘人，成長達近2倍，再者，失聯移工滯臺人數方面，九十六年為2萬2,553人，111年8月底以達7萬4,268人，成長達3.2倍。另外，整體入出國（境）人數，從九十六年2,528萬1,630人，成長至國際上疫情爆發前一零八年5,797萬3,588人，成長2.2倍。綜上，外來人口數量的大幅成長，導致移民署各大隊之勤、業務工作量暴增，使各大隊內部行政業務工作更顯繁重，然卻礙於各大隊係屬中央派駐單位，未具機關性質，無法設人事、主計、政風、秘書等單位，甚至連發文權限、辦理採購亦有所限縮，以致各大隊業務難以順利推動，行政效能低落，嚴重影響業務績效。\n\n四、為因應移民署日益成長之業務量，爰新增本條文，將各大隊改制為分署，俾使各分署能充分發揮應有之功能，提升整體之行政效率。","增訂":"第四條之一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之專勤、服務及收容事項。\n\n二、國境分署：執行入出國查驗及國境安全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58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