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58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022/11240010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022/11240010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022/11240010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022/11240010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2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4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廖婉汝等33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4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billNo":"2031031374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billNo":"201103110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4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6700000"}],"議案名稱":"「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3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33:4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廖婉汝"],"連署人":["孔文吉","洪孟楷","徐志榮","江啟臣","謝衣鳯","馬文君","林德福","吳斯懷","賴士葆","鄭麗文","曾銘宗","張育美","林思銘","翁重鈞","萬美玲","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吳怡玎","魯明哲","陳玉珍","羅明才","溫玉霞","李德維","楊瓊瓔","林文瑞","傅崐萁","李貴敏","鄭正鈐","呂玉玲","陳以信","王鴻薇","高金素梅"],"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2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22號","laws":["07193"],"提案編號":"20委10031122","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33人，台灣四面環海，海洋產業具有複合性特色，且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惟相關規範繁多，需針對相關規範整合專法，以提升施政效率。另，為建立生態、安全及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蓬勃發展之海洋產業、促成海洋產業穩健發展，提升海洋產業之競爭力，須結合政府政策，並規劃相關財源，俾使政府能有更靈活之經費運用於推動海洋產業發展，達成海洋產業永續發展、永續利用之目標，爰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93","law_name":"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第一項揭示本條例之立法目的。\n\n二、第二項定明本條例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提升我國海洋發展，加強政策統合協調功能，特制定本條例。\n\n海洋產業之發展，依本條例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對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較本條例更有利者，從其規定。"},{"說明":"一、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n\n二、海洋產業發展需要地方政府共同參與，爰將地方政府亦納為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說明":"目前從事海洋產業活動者，包含各營利及非營利之法人、合夥、獨資及個人，均納入海洋事業之範圍。","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之海洋事業，指從事海洋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及個人。"},{"說明":"一、海洋產業之定義及範疇。\n\n二、因第一項各款海洋產業之內容及範圍，以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為熟稔，爰於第二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三、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係負責整體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協調及推動，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依其權責肩負推動所主管海洋產業發展之責。","增訂":"第四條　本條例之海洋產業，指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進行各項生產及服務活動之下列產業：\n\n一、海洋能源發展與應用。\n\n二、海洋生物科技。\n\n三、海洋非生物資源。\n\n四、海洋礦資源。\n\n五、海洋漁業。\n\n六、海洋文化及生態。\n\n七、海洋運動。\n\n八、海洋觀光及遊憩。\n\n九、海洋交通、船舶、載具。\n\n十、海洋運輸及輔助。\n\n十一、海洋養殖。\n\n十二、海洋監測及測繪。\n\n十三、海洋資訊服務。\n\n十四、海洋工程。\n\n十五、海洋環境保護及永續。\n\n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n\n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所主管海洋產業之發展。"},{"說明":"一、為強化海洋相關領域學術及產業之應用研究，以支持及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負責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n\n二、按建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係供海洋相關領域學術及產業之應用研究，藉以促進我國海洋產業整體發展，各機關（構）自負有參與政策推動之義務，應配合提供必要資料。\n\n三、海洋資料庫之建立與海洋監測及測繪之進行，尚有賴於設置必要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設施，並統合推動其維護管理事宜。","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負責協調統合各機關（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n\n各機關（構）應配合提供前項海洋資料庫必要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n\n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機關（構）設置必要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設施，並統合推動其維護管理事宜。"},{"說明":"為保障海洋產業政策推動時之經費，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六條　政府應編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確保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說明":"為鼓勵民間參與海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海洋事業以較低成本取得所需資金，以利海洋事業取得所需資金。","增訂":"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海洋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所需資金。"},{"說明":"為透過群聚效益促進海洋事業發展。","增訂":"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輔導及協助。"},{"說明":"一、為強化國人親海、知海、愛海意識，並陶冶冒險犯難精神，政府應鼓勵國民從事海洋活動，建立輔導管理機制。\n\n二、又為培育海洋產業人才，提升海洋意識，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公務預算執行。","增訂":"第九條　為鼓勵國民從事海洋活動，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推動海洋多元利用，營造友善海洋，建立海洋運動、觀光及遊憩活動之輔導管理機制。\n\n為培育海洋產業人才、提升海洋意識，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於國民參與海洋活動。"},{"說明":"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多元針對海洋事業以輔導、協助、獎勵及補助措施執行。","增訂":"第十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及補助：\n\n一、創新海洋產業。\n\n二、異業互助合作。\n\n三、建立自有品牌、拓展國際市場、國際合作交流及參與國內外競賽或會展。\n\n四、促進投資招商。\n\n五、培植專業人才。\n\n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n\n七、促進漁業永續經營。\n\n八、海洋產業群聚。\n\n九、蒐集海洋產業及市場資訊。\n\n十、推展海洋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n\n十一、振興海洋文化。\n十二、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之事項。"},{"說明":"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鼓勵具有豐富教學研究及人力資源之大專校院結合產業所需之相關知識、技術，於校園內以開設相關學程等方式培育海洋產業人才，建立學用管道。","增訂":"第十一條　為充分開發及運用海洋人力資源，統合教學及研究之能量，達到培育海洋產業人才之目的，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n\n一、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育。\n\n二、協助大專校院及海洋事業充實海洋產業人才，建立學用管道。\n\n三、推動大專校院及海洋事業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實驗、觀摩及創作。\n\n四、輔導大專校院及海洋事業進行文化推廣、扶植及振興。"},{"說明":"為鼓勵海洋事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育，以提升其技術能力及人才素質，減免稅捐以協助發展。","增訂":"第十二條　為促進海洋產業發展，海洋事業投資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說明":"一、為獎勵民間參與海洋產業，第一項明定海洋事業自國外購置其所需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及設備等，得免徵關稅之條件，以降低其營運成本。\n\n二、為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租稅優惠應有實施年限，並考量海洋產業範疇多元，先規劃實施三年並評估其成效，倘確能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再視情形評估後續之配套作法。\n\n三、第三項明定申請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產製證明文件之程序等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三條　海洋事業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關稅。\n\n前項免徵關稅實施期間，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n\n第一項證明文件之申請程序、認定方式及基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海洋發展基金將用於海洋事務，可收跨機關統合之效，並為健全基金之財務，於第一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海洋事業收取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所需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規費及使用費除外），每年應提撥部分金額予海洋發展基金，以供海洋發展及資源永續等相關事項使用。\n\n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之範圍及提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四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海洋事業收取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所需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每年應提撥所收取之部分金額予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海洋發展基金，供海洋發展及資源永續等相關事項使用。\n\n前項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之範圍、提撥程序與計算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為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及提升，因傳統與新興海洋產業涉及諸多領域，具有高度專業性，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增訂":"第十五條　為提升及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說明":"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增訂":"第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58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