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58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56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委員莊競程等26人、委員湯蕙禎等16人分別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0人、委員羅致政等17人分別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4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93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1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3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4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4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0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8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4070201400"}],"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35:0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莊競程","林楚茵","莊瑞雄"],"連署人":["何志偉","陳素月","洪申翰","張廖萬堅","湯蕙禎","林宜瑾","林靜儀","趙天麟","何欣純","黃秀芳","郭國文","蘇巧慧","吳玉琴","范雲","鍾佳濱","陳培瑜","賴品妤","沈發惠","王美惠","賴瑞隆","陳靜敏","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4-2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24號","laws":["04318"],"提案編號":"20委10031124","案由":"本院委員莊競程、林楚茵、莊瑞雄等26人，有鑑於公平公正之選舉為民主之基石，考量我國政治環境之特殊，為避免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及影響選舉，且呼應國人對於選舉制度改革之期望，排除對於國家安全、社會安全、人權保障有重大危害之人藉由民主選舉制度來危害民主，以維護民主之發展，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n\n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n\n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n\n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於緩刑期間者。\n\n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n\n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n\n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n\n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n\n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n\n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n\n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9-05-12-修正:32","說明":"一、第一款、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n\n二、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後條次變更，爰作修正，該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與本款所列本法相關條文係相同之規定。另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三、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至第五十條之三亦均為妨害選舉之罪，與本款所列相同，自應為相同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三、第四款增列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之罪者，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四、增列第五款，有鑑於為國外敵對勢力而發展組織、刺探及竊取機密或從事政治活動等，嚴重侵害國家安全及影響社會安定，明定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或陸海軍空刑法第一章，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五、增列第六款，曾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六、增列第七款，曾犯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七、現行第五款移列為第八款，並酌修文字。另為避免候選人利用行刑權罹於時效規避法律限制參選，增列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八、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已宣告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之相關規定，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另檢肅流氓條例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廢止，感訓處分執行辦法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廢止，現行第七款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限制，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現行第八款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十款。\n\n九、現行第九款至第十二款分別移列為第十一款至第十四款。","修正":"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n\n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n\n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三、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至第五十條之三、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n五、曾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八條、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一章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n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n七、曾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n八、犯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n\n九、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n\n十、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十一、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n\n十二、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n\n十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n\n十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58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