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58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5:1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莊競程","張廖萬堅","湯蕙禎","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林宜瑾","洪申翰","莊瑞雄","林靜儀","鍾佳濱","林楚茵","郭國文","趙天麟","陳培瑜","黃秀芳","王美惠","何欣純","賴品妤","賴瑞隆","陳靜敏","蘇巧慧","陳素月","范雲","吳思瑤","吳玉琴"],"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26號","laws":["04547"],"提案編號":"20委10031126","案由":"本院委員莊競程、張廖萬堅、湯蕙禎、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4人，有鑑於毒品日益氾濫，吸食年齡下降，毒害青少年尤為嚴重，其中以最易接觸取得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為甚，因處罰門檻過高，導致持有毒品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以上者，不受法律拘束，造成毒品流通更為容易，不但兒童青少年深受其害，且嚴重影響校園、社區安寧及社會安全。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處罰門檻降為1公克以上，以維護社會安全，防止毒品流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強化毒品防制工作，本法109年修正第十一條，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處罰門檻降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然而就實務情況顯示，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或其他新興毒品情形有增加趨勢，吸食年齡亦呈現下降，且多以混入其他物質偽裝，造成查緝困難，且更容易導致兒童、青少年不慎受誘惑而吸食，實為當前毒品防制工作之重點。\n二、依實務上常見施用毒品者每次施用毒品重量約為0.2公克至0.4公克，或混裝如咖啡包含毒品量約為1%至5%計算，如以5公克以上為標準，甚至須持有數十包始構成犯罪。由於構成要件之標準過高，除查緝困難外，持有者甚至明目張膽持有、施用，且擴散至校園及社區，不利於毒品危害防制，且影響國人健康及社會安定，實有降低標準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9-12-17-修正:13","說明":"一、依據近年毒品查緝實務顯示，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或其他混合之新興毒品有增加之趨勢，且將毒品混入其他物質偽裝之情形日益增加，以現行規定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純質淨重須達五公克以上，依實務上常見施用毒品者每次施用毒品重量約為零點二公克至零點四公克，或混裝如咖啡包含毒品量約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計算，甚至須持有數十包始構成犯罪。\n\n二、現今毒品危害呈現年齡層下降且往社區、學校擴散之趨勢，有鑑於目前構成要件之持有毒品標準過高，造成實務上查緝困難，且更容易流通於校園及社區，不利於毒品防制工作之推動，爰修正第五款、第六款，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標準降為純質淨重一公克以上，以符合實務需求。","修正":"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一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一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58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