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58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5:1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湯蕙禎"],"連署人":["黃國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靜敏","陳素月","王美惠","吳琪銘","黃秀芳","羅美玲","賴品妤","莊瑞雄","蔡適應","吳玉琴","賴瑞隆","蘇治芬","鍾佳濱"],"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27號","laws":["01127"],"提案編號":"20委10031127","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為減少「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有關義務採購單位「虛擬採購金額」情形。因此，爰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立法院公報第97卷第50期揭示制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乃為了扶助身心障礙機構團體運作，讓身心障礙者有穩定的工作，以減少身心障礙者的失業問題。然而實施以來，未實際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服務卻仍計入優先採購成績的「虛擬採購」竟然高達40%以上，嚴重背離當初立法的原意，且失信於全國身心障礙者，故建議增列「實際」二字，以還身心障礙者工作權、明確立法原意。\n二、依立法原意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說明，第六十九條所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其目的在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以達到自力更生。又依據本法第二條第三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規定「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而主管機關則負責「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故建議第六十九條改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主管以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並回歸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與保障專業，進而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九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n\n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物品及服務，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n\n前二項物品及服務項目、比率、一定金額、合理價格、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74","說明":"一、依據立法院公報第97卷第50期揭示制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是為了扶助身心障礙機構團體運作，讓身心障礙者有穩定的工作，以減少身心障礙者的失業問題。然而實施以來，未實際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服務卻仍計入優先採購成績的虛擬採購竟高達40%以上，嚴重背離當初立法的原意，且失信於全國身心障礙者，故建議增列「實際」二字，以還身心障礙者工作權，明確立法原意。\n\n二、依據立法原意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說明，第六十九條所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其目的在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以達到自力更生。又依據本法第二條第三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規定「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而主管機關則負責「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故建議第六十九條改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主管以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並回歸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與保障專業，進而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修正":"第六十九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n\n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物品及服務，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實際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n\n前二項物品及服務項目、比率、一定金額、合理價格、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58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