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59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56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委員莊競程等26人、委員湯蕙禎等16人分別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0人、委員羅致政等17人分別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4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93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1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3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6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4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4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0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8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4070201400"}],"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35:2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湯蕙禎"],"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靜敏","陳素月","王美惠","吳琪銘","羅美玲","黃國書","莊瑞雄","黃秀芳","吳玉琴","蔡適應","蘇治芬","賴瑞隆","鍾佳濱","賴品妤"],"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4-2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28號","laws":["04318"],"提案編號":"20委10031128","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為提升政治風氣、嚴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參選資格，以期提升候選人遵守廉潔謹慎、奉公守法風氣。因此，爰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考量公務員有犯刑法分則第四章瀆職罪者，通常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之，若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其應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且曾犯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構成要件相同或罪刑相當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為候選人消極資格；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相關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曾犯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犯前開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而未執行；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尚未復權，以及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均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n\n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n\n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n\n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於緩刑期間者。\n\n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n\n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n\n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n\n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n\n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n\n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n\n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9-05-12-修正:32","說明":"一、為配合法制體例，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各款之「者」字。\n\n二、考量判決免刑，或宣告緩刑，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等情事，仍屬有罪判決，為貫徹清廉參政本旨，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爰將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判刑」修正為「有罪判決」，俾資周延。且考量公務員有犯刑法分則第四章瀆職罪，通常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之，若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為提升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廉潔謹慎、奉公守法風氣，應相同規定，使其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三、第三款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後，條次已有變更，爰作修正，另該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與本款所列本法相關條文係相同之規定。\n\n四、鑑於曾受境外敵對勢力或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之人，進行刺探、蒐集、洩漏國家機密、或發展組織及危害政治活動，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槍砲、子彈及其零件，或為洗錢、收受使用財源不明等行為，嚴重侵害國家法益及影響社會安全。為防止渠等經有罪判決確定，繼續藉選舉取得總統、副總統身分，爰增列第四款、第六款，明定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或、反滲透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相關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五、現行第四款移列為第五款，並將「判刑」修正為「有罪判決」，理由同本條說明二。\n\n六、考量行為人曾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如係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渠等侵害社會法益甚鉅，應不允其參選，爰增列第七款，定明有前開情事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七、現行第五款移列為第八款，並配合第四款、第六款之增列酌修文字。另考量本款對於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消滅者之參選資格規定未臻明確，並基於維護選舉公平性，避免候選人利用行刑權罹於時效規避法律限制參選，爰增列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八、查一百十年十二月十日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之相關規定，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次查檢肅流氓條例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廢止，感訓處分執行辦法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廢止，爰現行第七款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限制，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現行第八款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十款。\n\n九、現行第九款移列為第十一款。又本款已明定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參酌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公布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立法理由略以，清算程序係屬簡易之破產程序，其他法令所定對於破產人資格、權利限制之規定，自適用於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爰將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一併列為候選人消極資格。\n\n十、查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增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對違法失職情節嚴重之公務員，免其現職，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究其立法理由，係認公務員懲戒制度目的在於整飭官箴，以提高行政效率，如依其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其已不適任公務員，應將其淘汰，因是類人員違法情節重大，業經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判決，應不宜允其登記參選。另查現行第十款明定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係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遭撤職及休職處分，依規定於該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無法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爰對於受較撤職、休職懲戒處分更為嚴重之免除職務懲戒處分者，應有一併納為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必要，爰增列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並另立為第十二款。\n\n十一、現行第十款至第十二款移列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二、曾犯刑法分則第四章瀆職罪、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四、曾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或第七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五、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該二項之未遂犯、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七、曾犯前六款以外之罪，其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n\n八、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n\n九、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n\n十、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十一、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尚未復權。\n\n十二、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n十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n\n十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十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59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