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59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4:3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游毓蘭","羅明才","鄭天財Sra Kacaw","吳斯懷","謝衣鳯","陳以信","陳玉珍","楊瓊瓔","吳怡玎","李貴敏","林德福","洪孟楷","曾銘宗","王鴻薇","鄭麗文","溫玉霞","廖婉汝","魯明哲","翁重鈞","萬美玲","傅崐萁"],"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30號","laws":["01829"],"提案編號":"20委10031130","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鑒於近來非公務機關接連發生重大個資外洩案，然依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就相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規行為，最高僅可處以新臺幣50萬元及20萬元之罰鍰，然企業大型資料庫進行資安維護、個資保護之成本，動輒數百萬元，現行罰則顯然過輕，對企業而言難收處罰實效。有鑑於此，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鍰上限五倍至250萬元及100萬元，以促使企業確實完善資安保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就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者，最高僅可處以新臺幣50萬元之罰鍰，對企業而言難收處罰實效，為爰提高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罰鍰上限五倍至250萬元。\n二、依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就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及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最高僅可處以新臺幣20萬元之罰鍰，對企業而言難收處罰實效，為此爰提高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罰鍰上限五倍至100萬元。\n三、依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就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最高僅可處以新臺幣20萬元之罰鍰，對企業而言難收處罰實效，為此爰提高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罰鍰上限五倍至100萬元。","對照表":[{"law_id":"01829","law_name":"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n\n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n\n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n\n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law_content_id":"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52","說明":"鑒於近來非公務機關接連發生重大個資外洩案，然依本條規定，就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者，最高僅可處以新臺幣50萬元之罰鍰，然企業大型資料庫進行資安維護、個資保護之成本，動輒數百萬元，現行罰則顯然過輕，對企業而言難收處罰實效，為此爰提高本條罰鍰上限五倍至250萬元，以促使企業確實完善資安保護。","修正":"第四十七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n\n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n\n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n\n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現行":"第四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n\n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n\n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law_content_id":"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53","說明":"鑒於近來非公務機關接連發生重大個資外洩案，然依本條規定，就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及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最高僅可處以新臺幣20萬元之罰鍰，然企業大型資料庫進行資安維護、個資保護之成本，動輒數百萬元，現行罰則顯然過輕，對企業而言難收處罰實效，為此爰提高本條罰鍰上限五倍至100萬元，以促使企業確實完善資安保護。","修正":"第四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n\n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n\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n\n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現行":"第四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54","說明":"鑒於近來非公務機關接連發生重大個資外洩案，然依本條規定，就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最高僅可處以新臺幣20萬元之罰鍰，然企業大型資料庫進行資安維護、個資保護之成本，動輒數百萬元，現行罰則顯然過輕，對企業而言難收處罰實效，為此爰提高本條罰鍰上限五倍至100萬元，以促使企業確實完善資安保護。","修正":"第四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59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