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59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5:3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傅崐萁"],"連署人":["吳斯懷","溫玉霞","徐志榮","翁重鈞","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萬美玲","洪孟楷","林為洲","孔文吉","鄭正鈐","張育美","林德福","游毓蘭","陳雪生","林文瑞","陳玉珍","吳怡玎","呂玉玲"],"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33號","laws":["05151"],"提案編號":"20委10031133","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有鑑於幼兒園之師生比自1981年訂定「幼稚教育法」至今從未下修，未能符合現今社會發展現狀。根據內政部109年人口統計，去年1至12月出生人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未順應少子女化趨勢調整，實不符合社會發展，故為促進教保服務品質之精緻化，以及提升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條件，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現行幼兒園師生比規定從民國70年公告「幼稚教育法」至今，幼兒園之班級師生比始終維持不變，然而這40年來，我國出生人口已由41萬減少至16萬，減幅超過一半，顯然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並未與時俱進。\n二、幼兒園班級師生比的下降，不僅有助於精緻化教保服務，更可減輕教保服務人員的工作負擔，為順應學齡人口減少社會趨勢以及小班小校教育發展，「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已將國小及國中班級人數從最多45人調降為國小29人、國中30人，降幅超過3成。在學齡人口急遽下降、國小與國中皆調降師生比的趨勢下，幼兒園的班級師生比卻從未調整，未能回應社會現狀的改變以及對精緻化教保服務的需求，實不合理，故為提高幼兒所受之教保服務品質，以及提升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條件。","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n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n\n一、園長。\n\n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n\n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n\n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緊急安置情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及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n\n一、當學年度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或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混齡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八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n二、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十五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n三、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每班招收人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8-05-29-全文修正:19","說明":"一、有鑑於現行幼兒園師生比規定從民國70年公告「幼稚教育法」至今，幼兒園之班級師生比始終維持不變，然而這40年來，我國出生人口已由41萬減少至16萬，減幅超過一半，顯然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並未與時俱進。\n\n二、幼兒園班級師生比的下降，不僅有助於精緻化教保服務，更可減輕教保服務人員的工作負擔，為順應學齡人口減少社會趨勢以及小班小校教育發展，「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已將國小及國中班級人數從最多45人調降為國小29人、國中30人，降幅超過3成。在學齡人口急遽下降、國小與國中皆調降師生比的趨勢下，幼兒園的班級師生比卻從未調整，未能回應社會現狀的改變以及對精緻化教保服務的需求，實不合理，故為提高幼兒所受之教保服務品質，以及提升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條件。","修正":"第十六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二十五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n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n\n一、園長。\n\n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n\n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n\n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二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三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緊急安置情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及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n\n一、當學年度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或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混齡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八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n二、當學年度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招收幼兒十二人，得另行安置一人。\n\n三、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每班招收人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59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