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59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5:4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傅崐萁"],"連署人":["陳雪生","洪孟楷","林為洲","吳斯懷","翁重鈞","孔文吉","游毓蘭","溫玉霞","魯明哲","呂玉玲","林文瑞","陳玉珍","徐志榮","萬美玲","鄭正鈐","林德福","張育美","吳怡玎"],"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35號","laws":["04641"],"提案編號":"20委10031135","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9人，有鑑於公務人員酒後駕駛汽機車之行為略有所聞，目前社會對於酒駕為零容忍，針對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在酒後駕駛汽機車後，考績法卻未能給予考列丁等，罰則略顯不足；爰此，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酒後駕駛汽機車，有明確證據情形，可明文考列為丁等之條文依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公職人員應宣導教育及督導，需以身作則。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內容，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n二、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內容，年終考績考列丁等，按規定免職。爰此修改「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提案增訂酒後駕駛汽機車，有明確證據情形，列為得可受考列丁等之其一情形，以遏止公務人員酒駕之情事發生。","對照表":[{"law_id":"04641","law_name":"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n\n甲等：八十分以上。\n\n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n\n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n\n丁等：不滿六十分。\n\n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n\n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n\n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n\n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n\n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n\n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說明":"一、有鑑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內容，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n\n二、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內容，年終考績考列丁等，按規定免職。\n\n三、本提案增訂酒後駕駛汽機車，有明確證據情形，列為得可受考列丁等之其一情形。","修正":"第六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n\n甲等：八十分以上。\n\n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n\n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n\n丁等：不滿六十分。\n\n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n\n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n\n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n\n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n\n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n\n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n\n五、酒後駕駛汽機車，經查證後，有確實證據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59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