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59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5:4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傅崐萁","游毓蘭"],"連署人":["林德福","洪孟楷","呂玉玲","陳雪生","吳斯懷","翁重鈞","林為洲","陳玉珍","溫玉霞","萬美玲","孔文吉","吳怡玎","林文瑞","徐志榮","魯明哲","張育美","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3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0委10031136","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游毓蘭等20人，有鑑於保障人民生命之安全，然聚眾鬥毆之處罰略有不足，為有效遏止聚眾鬥毆到場助勢之高危險性行為，本席等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發生多人聚眾械鬥事件層出不窮，由於人數眾多，經常發生聚眾鬥毆到場助勢之行為，而現行法條對於現場聚眾鬥毆之罰則略有不足。若有事證足認其與實行傷害之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有幫助行為，固可依正犯、共犯理論以傷害罪，用以彰顯本條預防聚眾鬥毆行為之高度危險性，以利保護個人生命法益之立法目的。\n二、現今媒體等傳播工具快速且發達，屢見鬥毆之現場，快速、輕易地聚集眾多人員到場助長聲勢之情形，除使生命、身體法益受嚴重侵害之危險外，更危及社會治安，為有效遏止聚眾鬥毆到場助勢之行為，爰修正提高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增加參與聚眾之民眾罰則，以喝止鬥毆事件發生。","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至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一、有鑑於現今發生多人聚眾械鬥事件層出不窮，由於人數眾多，經常發生聚眾鬥毆到場助勢之行為，若有事證足認其與實行傷害之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有幫助行為，固可依正犯、共犯理論以傷害罪。致人於死或重傷應採危險犯之規範模式修正之，用以彰顯本條預防聚眾鬥毆行為之高度危險性，和保護個人生命法益之立法目的。\n\n二、到場助勢之行為，極易因群眾而擴大鬥毆之規模，造成對生命、身體更大之危害，而現今媒體等傳播工具發達，屢見鬥毆之現場，快速、輕易地聚集眾多人員到場助長聲勢之情形，除使生命、身體法益受嚴重侵害之危險外，更危及社會治安，為有效遏止聚眾鬥毆到場助勢之行為，爰修正提高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第二百八十三條　參與聚眾鬥毆，足生他人死亡或重傷之危險時，在場助勢之人，處六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59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