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60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5:5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傅崐萁","林思銘","游毓蘭"],"連署人":["陳雪生","吳怡玎","曾銘宗","林為洲","萬美玲","林文瑞","溫玉霞","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吳斯懷","徐志榮","洪孟楷","陳玉珍","林德福","李德維"],"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39號","laws":["01127"],"提案編號":"20委10031139","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林思銘、游毓蘭等18人，有鑑於全國須進用身障者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數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其中私立機關（構）更從105年的1,470家至109年11月底增加至1,727家；此外，法定應進用不足人數，私立機關（構）自105年的2,075人至109年11月底已達2,514人，顯見企業對於進用身障者，仍有排斥身障者之刻板印象。為能落實定額進用制度，確保身障者就業權益，爰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勞動部統計至109年11月底止，全國須進用身障者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數自105年的1,496家、106年的1,577家、107年的1,646家、108年的1,765家、109年11月的1,770家，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其中私立機關（構）更從105年的1,470家至109年11月底增加至1,727家；另查法定應進用不足人數，私立機關（構）自105年的2,075人至109年11月底已達2,514人，顯見企業對於進用身障者，仍有排斥身障者之刻板印象。\n二、爰此，為能落實定額進用制度，確保身障者就業權益，就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身障者，提高其罰鍰至「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為避免企業慣常未足額進用，針對連續違反規定之企業經勞動主管機關入廠輔導後，仍未改善者，勞動主管機關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令其停止提供服務，並限期改善，未停止服務或屆期未改善。\n\n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104","說明":"一、根據勞動部統計至109年11月底止，全國須進用身障者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數自105年的1,496家、106年的1,577家、107年的1,646家、108年的1,765家、109年11月的1,770家，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其中私立機關（構）更從105年的1,470家至109年11月底增加至1,727家；另查法定應進用不足人數，私立機關（構）自105年的2,075人至109年11月底已達2,514人，顯見企業對於進用身障者，仍有排斥之刻板印象。\n\n二、為能落實定額進用制度，確保身障者就業權益，就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身障者，提高其罰鍰至「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為避免企業慣常未足額進用，針對連續違反規定之企業經勞動主管機關入廠輔導後，仍未改善者，勞動主管機關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修正":"第九十六條　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令其停止提供服務，並限期改善，未停止服務或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連續違反前項之規定，經輔導後未改善者，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60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