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6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5:5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傅崐萁","林思銘"],"連署人":["陳雪生","洪孟楷","游毓蘭","曾銘宗","吳怡玎","萬美玲","林為洲","林文瑞","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吳斯懷","溫玉霞","陳玉珍","徐志榮","林德福","李德維"],"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40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0委10031140","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林思銘等18人，有鑑於防止醫療行為影響我國國民健康與生命安全，近年來無照執行醫師職務之情事，當前法令未足以嚇阻無照開業之不法行徑，然醫師法對於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罰則略顯不足，為有效遏止無照執業之歪風，爰擬具「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醫師法於1943年8月28日訂定之初，對於未領有醫師證書執照之醫師處以罰鍰。而近年來多有耳聞診所惡性倒閉之情事，除欠款之外，同時亦有無照執業之情事，且近年來諸多醫療糾紛來源自於醫師無照執業，造成許多民眾醫療權益受損。\n二、由於醫療行為事關人民之生命與健康，然近年無照醫師仍然在發生，顯見法令嚇阻未成效，造成醫師無懼罰則，為避免醫療機構於法令灰色地帶而影響病人醫療之安全，爰提案修正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提高相關之徒刑及罰金，以期避免此類之不法行徑繼續發生。","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n\n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n\n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n\n四、臨時施行急救。\n\n五、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短期行醫證，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六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業登錄、地點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n\n六、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七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之地點、期間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22-05-30-修正:44","說明":"一、近年來多有耳聞診所惡性倒閉之情事，除欠款之外，同時亦有無照執業之情事。先前案例為醫師是教育部公立大學醫學系公費生，卻遲未依規定履行服務，導致醫師證書遭衛福部扣留，醫師在未辦理執業登記下，擅自執行醫療業務，顯見衍生諸多損及民眾醫療權益之事件。\n\n二、除上開案件之外，近年來諸多醫療糾紛來源自於醫師無照執業，我國執行醫療業務需有合法之醫師資格，由於醫療行為事關人民之生命、健康甚鉅，惟近年違紀之事仍發生，實不合理，顯見法令嚇阻未成效，造成醫師無懼罰則，爰提案修正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提高相關之徒刑及罰金，以期避免此類之不法行徑繼續發生。","修正":"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n\n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n\n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n\n四、臨時施行急救。\n\n五、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短期行醫證，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六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業登錄、地點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n\n六、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七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之地點、期間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6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