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60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5-9"},{"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3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何志偉等 33 人、委員趙天麟等 18 人、委員江啟臣等 19 人、委員林昶佐等 17 人、委員廖婉汝等 29 人、委員洪孟楷等 19 人、委員劉建國等 17 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等 18 人、委員湯蕙禎等 17 人、委員溫玉霞等 18 人、國民黨黨團及委員林淑芬等 16 人分別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397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3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0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2500"}],"議案名稱":"「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33:4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廖婉汝"],"連署人":["馬文君","孔文吉","洪孟楷","江啟臣","謝衣鳯","張育美","林德福","賴士葆","林文瑞","羅明才","翁重鈞","萬美玲","鄭麗文","林思銘","魯明哲","李德維","溫玉霞","吳斯懷","楊瓊瓔","徐志榮","陳玉珍","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吳怡玎","鄭正鈐","曾銘宗","傅崐萁","李貴敏"],"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10031141號","laws":["01417"],"提案編號":"20委1010031141","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9人，鑒於現行兵役法規定對於服役十年以上官兵之眷屬權益及照顧未臻完善，為使其遇故後遺族受國家撫卹照顧，爰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具備十年以上服役年資而亡故者，其遺族比照第一類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依法令受政府照顧。另新增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排除適用，以維軍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分類分級退輔措施中，將志願服役十年以上退伍除役官兵，列為第一類國軍退除役官兵，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給予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及服務照顧之輔導措施，其眷屬亦依法可受政府照顧，惟服役滿十年之官兵未及退伍並申請核認為退除役官兵前，因病或意外等亡故者，其遺族卻無法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照顧，顯不合理。\n二、服役十年以上官兵，對國家已有相當貢獻，國家自應予完善照顧，惟為維護軍紀，保障守法守紀國軍官兵之權益，對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應排除適用。","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n\n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n\n二、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n\n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n\n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戰訓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n\n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n\n六、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其配偶、前款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n\n七、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n\n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準用之。\n\n第一項第六款及前項所定事項，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之；其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n\n第一項第三款受傷致身心障礙標準，由國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417:01417:2020-04-28-修正:55","說明":"一、我國分類分級退輔措施中，將志願服役十年以上退伍除役官兵，列為第一類國軍退除役官兵，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給予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及服務照顧之輔導措施，其眷屬亦依法可受政府照顧，惟服役滿十年之官兵未及退伍並申請核認為退除役官兵前，因病或意外等亡故者，其遺族卻無法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照顧，顯不合理。爰新增戰訓、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因病或意外身亡官兵之遺族，比照第一類國軍退除役官兵，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n\n二、服役十年以上官兵，對國家已有相當貢獻，國家自應予完善照顧，惟為維護軍紀，保障守法守紀國軍官兵之權益，對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應排除適用。\n\n三、明定本次修正施行前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者之遺族亦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以完善國軍官兵眷屬撫卹照顧權益。","修正":"第四十四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n\n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n\n二、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n\n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n\n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戰訓、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n\n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n\n六、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其配偶、前款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n\n七、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n\n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準用之。\n\n第一項第六款及前項所定事項，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之；其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n\n第一項第三款受傷致身心障礙標準，由國防部定之。\n\n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之。\n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者之遺族，亦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60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