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60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6:0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宜瑾"],"連署人":["何志偉","陳培瑜","洪申翰","李昆澤","吳秉叡","黃秀芳","何欣純","許智傑","張宏陸","邱議瑩","江永昌","賴品妤","沈發惠","吳思瑤","張廖萬堅","劉世芳","王美惠","莊競程","林靜儀","趙天麟"],"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42號","laws":["08133"],"提案編號":"20委10031142","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有鑑於2019年06月05日所公布之《文化基本法》，於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即明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以增加多元預算管道與預算管理及運用之彈性，然前開條文並未規定基金財源。為使文化發展基金財源得以明確、穩定，且符合《財政紀律法》第八條之規定，爰參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二十五條等，擬具「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2019年06月05日所公布之《文化基本法》，於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即明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以增加多元預算管道與預算管理及運用之彈性，惟前開條文並未規定基金來源；另為提升文化部轄下文化場館館藏品質以及數量，文化發展基金亦將作為未來各場館文物購藏之重要財源，故參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二十五條等，並符合《財政紀律法》第八條之規定，使文化發展基金財源得以明確、穩定，終能促進文化發展。（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8133","law_name":"文化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n\n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說明":"一、2019年06月05日所公布之《文化基本法》，於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即明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以增加多元預算管道與預算管理及運用之彈性，惟前開條文並未規定基金財源；另為提升文化部轄下文化場館館藏品質以及數量，文化發展基金亦將作為未來各場館文物購藏之重要財源，故參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二十五條等，並符合《財政紀律法》第八條之規定，使文化發展基金財源得以明確、穩定，終能促進文化發展。\n\n(一)有鑑於無線通信技術之快速發展與服務的多元演進，使文化藝術與影音之應用充滿無限的可能，豐富了民眾的化生活與體驗，有助於強化台灣文化主體性。因此透過政府釋放稀有無線通信或廣播執照之頻譜拍賣標金之百分之十費用挹注於文化發展基金，進而推動文化藝術與公共媒體之發展有其正當性與必要性，爰增列第一款。\n\n(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包括：固定通信頻率使用費、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衛星通信頻率使用費、專用電信頻率使用費、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費、實驗研發電信頻率頻率使用費，爰增列第二款。\n\n(三)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繳納辦理公共藝術收入乃指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若因特殊事由，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免辦理公共藝術，或其辦理經費未達百分之一者，其辦理或剩餘經費應納入各級主管機關成立之相關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爰增列第三款。\n\n(四)參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爰增列第四款至第七款。","修正":"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n\n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n\n前項基金來源如下：\n一、政府頻譜拍賣標金之百分之十費用。\n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百分之三十費用。\n三、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繳納辦理公共藝術收入。\n四、政府編列預算。\n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六、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n七、其他收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60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