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61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0772/112450077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0772/112450077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0772/112450077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0772/112450077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4215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玉琴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張育美等19人、委員范雲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3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031331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案。","billNo":"111121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0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9人「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3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2人「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8390000"}],"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36:2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范雲","林宜瑾"],"連署人":["蘇巧慧","鄭運鵬","邱泰源","洪申翰","莊競程","鍾佳濱","黃秀芳","陳靜敏","陳培瑜","陳秀寳","吳思瑤","張廖萬堅","何欣純","楊曜","許智傑","賴品妤","王美惠"],"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22","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50號","laws":["01283"],"提案編號":"20委10031150","案由":"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等19人，為保障人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提升人性尊嚴、發展個人潛能、促進社會參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消除各種形式歧視與不利處境，並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保障社會福利從業人員工作權，以建立永續之社會福利體制，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83","law_name":"社會福利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參酌教育基本法及文化基本法之體例，明定本法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特制定本法。"},{"說明":"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明定本法所稱社會福利定義及範圍。","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社會福利，指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就業及社會住宅等福利事項。"},{"說明":"一、明定社會福利之基本方針及目標。\n\n二、依世界銀行（World Bank）定義，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係指對處於不利條件之個人或族群，提高其參與社會之機會、能力與尊嚴，使其具有充分參與社會條件之過程。","增訂":"第三條　社會福利之基本方針，以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提升人性尊嚴，發展個人潛能，促進社會參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消除各種形式歧視與不利處境為宗旨。\n\n社會福利應本於社會包容、城鄉均衡及永續發展之原則，並兼顧家庭及社會責任，以預防、減緩社會問題，促進人民福祉為目標。"},{"說明":"一、依據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之消除性別歧視原則、第七項之身心障礙者保障、第十一項肯定多元文化及第十二項保障扶助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社會福利事業之精神，國民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政府對於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族群需要協助者，於提供社會福利時，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律予以特別保障，並應扶助其發展，爰為第二項規定。\n\n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自主發展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精神，對於原住民族，應依其意願、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族群之自主發展，保障原住民族之社會福利權益，爰為第三項規定。","增訂":"第四條　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人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n\n政府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族群需要協助者之社會福利，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律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n\n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族群之自主發展，依其意願，保障原住民兒童、少年、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社會福利權益。"},{"說明":"一、參酌教育基本法及文化基本法之體例，明定國家應保障社會工作者及社會福利事業從業人員之生存權及工作權。\n\n二、社會福利事業長期存在低薪、性別職業隔離、薪資回捐等問題，損害社工與相關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並進一步傷害我國社會福利之提供。爰明定中央政府應針對社工與相關從業人員之勞動條件，擬定定期檢討方針。另有鑑於我國之社福產業獨有要求員工以各樣不同形式回捐薪資之情事，對社福就業環境及工作者勞動權益有極大傷害，卻無明確法律禁止；爰於本法中，明定地方政府應落實杜絕各型態薪資回捐、薪資給付不完全，或以各樣手法導致社會工作者或社會福利事業從業人員非自願繳納部份薪水予機構或其他員工等。","增訂":"第五條　社會工作者及社會福利事業從業人員之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以保障。\n\n中央政府應針對社會工作者及社會福利事業從業人員之勞動條件，擬定定期檢討方針；各級政府應杜絕社會福利事業各類型態薪資回捐或薪資給付不完全之情事。"},{"說明":"明定社會保險之內涵採納強制納保、社會互助及風險分擔原則。保險對象、保險事故及保險給付之範圍，係由各種社會保險法律依其立法目的，就其保險事故分別提供現金、醫療服務或其他保險給付，以促進被保險人之經濟安全及醫療照顧。","增訂":"第六條　社會保險，應採強制納保、社會互助及風險分擔原則，對於人民發生之保險事故，提供保險給付，促進其經濟安全及醫療照顧。"},{"說明":"明定社會救助之內涵，應結合就業、教育、福利服務，協助生活不利處境者，維護人權尊嚴、達成自立生活。除現行社會救助法明定之社會救助對象外，政府應積極預防與消除因年齡、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族群、宗教、身心狀況、婚姻、社經地位、地理環境等差異而遭遇之歧視。","增訂":"第七條　社會救助，應結合就業、教育、福利服務，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災害、不利處境之人民，提供救助及緊急照顧，並協助其自立。"},{"說明":"明定社會津貼之內涵，以年齡、族群、需求特徵等為給付資格，所給予定期之補充性現金給付，使人民獲得適足之照顧。","增訂":"第八條　社會津貼，應依人民特殊需求，給予定期之補充性現金給付，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使其獲得適足照顧。"},{"說明":"為避免忽視家中資源分配歪斜的問題、個別成員與家庭之利益差異，明定福利服務之內涵應以社區為基礎，對有生活照顧及服務需求之人民，提供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或預防性之綜合性服務。","增訂":"第九條　福利服務，應以社區為基礎，對於有生活照顧或服務需求之人民，提供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或預防性之綜合性服務。"},{"說明":"明定醫療保健，應健全衛生醫療照護體系，保障民眾就醫之權利，縮短因社會、經濟、環境等因素造成之健康差距。","增訂":"第十條　醫療保健，應健全衛生醫療照護體系，提升健康照護品質，保障人民就醫權益，縮短人民健康差距，增進各該生命歷程之健康照護。"},{"說明":"明定就業服務之內涵，維護人民之就業安全，為國家保障人民工作權之基本職責。","增訂":"第十一條　人民就業，應提供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權益保障，促進勞資協調合作及勞雇關係和諧，策進人力資源之有效運用及發展。"},{"說明":"明定社會住宅之內涵，應保障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人民之居住權及生存權，避免社會排除，提供宜居之住宅、房租補助或津貼、租屋協助。","增訂":"第十二條　社會住宅，應對於有居住需求之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人民，提供宜居之住宅、房租補助或津貼、租屋協助，保障人民居住權益。"},{"說明":"一、為依據社會變遷、國家發展及社會之需求，明定中央政府應每四年檢討一次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且納入人權及性別觀點，例如：檢討社福及照顧產業長期低薪、性別薪資差距大、性別職業隔離等問題，擬定制度性方針，以建全我國社會福利體系之發展。\n\n二、有鑑於行政院自98年起即規範國家重要中長程計畫及法律案陳報行政院審議前，均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為求落實，明定中央政府擬訂重大社福政策時，亦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以確保政策之研擬、決策、執行、監督評估與事後檢討建議，都能納入性別觀點。","增訂":"第十三條　中央政府應考量國家政策發展方向、經濟與社會結構變遷情況、社會福利需求及總體資源供給，並納入人權及性別觀點，訂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擬定重大社福政策時，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說明":"明定各級政府提供社會福利之形式，包含現金給付、實物給付、租稅優惠、機會提供等，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都享有基本生活權利。","增訂":"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以現金給付、實物給付、租稅優惠、機會提供或其他方式，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說明":"一、明定福利服務提供方式及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n\n二、為促進政府與民間部門之協力夥伴關係，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納入團體協商精神，由社會福利事業、符合工會法設立之社會福利事業工會代表及服務使用者團體推舉代表參與協商。\n\n三、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時，應合理編列充足經費，落實徵選受委託者或採購相關規定，促進對等權利義務關係，以保障服務使用者之權利及社會福利事業從業人員之勞動權益。\n\n四、本法所定社會福利事業，係依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事業、機構；工會團體是以，依工會法組織之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社會團體。","增訂":"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以委託、特約、補助、獎勵或其他多元方式，提供國民可近、便利、適足及可負擔之福利服務。\n\n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依實際需要，就受委託者資格條件、服務內容、人力、必要費用、驗收與付款方式及其他與服務品質相關之事項，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工會團體代表、服務使用者代表溝通協商；協商之代表，得由社會福利事業、工會團體、服務使用者團體共同推舉之。\n\n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時，應合理編列充足經費，落實徵選受委託者及採購相關規定，促進對等權利義務關係，以保障服務使用者之權利及社會福利事業從業人員之勞動權益。"},{"說明":"各級政府對於居住於我國之外國人，本於平等互惠原則，依法提供社會福利。","增訂":"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對居住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外國人，應本於平等互惠原則，依法提供社會福利。但基於人道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受互惠原則之限制。"},{"說明":"明定中央政府應落實之社會福利事項，包含：全國性社會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規劃、制定、宣導、執行；全國性社會福利政策研究、統計及調查；全國性社會福利資訊系統規劃、建置、資料整合及運用；全國性社會福利事業設立、督導及評鑑；全國性社會福利專業人力資源、訓練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中央社會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業務之督導、考核、協調及協助；社會福利與科技之合作、創新發展及跨域人才培育；社會福利國際交流之促進；及其他具有全國一致性之社會福利事項。","增訂":"第十七條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社會福利事項：\n\n一、全國性社會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n\n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業務之督導、考核、協調及協助。\n\n三、中央社會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n\n四、中央或全國性社會福利之政策研究、統計及調查。\n\n五、中央或全國性社會福利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料整合及運用。\n\n六、中央或全國性社會福利事業之設立、督導及評鑑。\n\n七、全國性社會福利專業人力資源、訓練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n\n八、社會福利與科技之合作、創新發展及跨域人才培育。\n\n九、社會福利國際交流之促進。\n\n十、其他具有全國一致性之社會福利事項。\n\n前項社會福利事項，涉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說明":"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之社會福利事項，包含涉及地方自治及因地制宜之事項，如政策規劃、自治法規制定、政策研究、統計調查、區域資訊蒐集；以及落實執行中央政府之政策、法規、方案、對社會福利事業之設立、督導及評鑑等。三、依第二條所定社會福利範圍含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分涉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爰為第二項規定。","增訂":"第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社會福利事項：\n\n一、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n\n二、中央社會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n\n三、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之政策研究、統計及調查。\n\n四、直轄市、縣（市）或區域性社會福利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料蒐集及運用。\n\n五、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事業之設立、督導及評鑑。\n\n六、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專業人力資源、訓練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輔導。\n\n七、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與科技之合作、創新發展及跨域人才培育。\n\n八、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國際交流之促進。\n\n九、其他直轄市、縣（市）因地制宜之社會福利事項。\n\n前項社會福利事項，涉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該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明定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n\n二、為保障社會福利使用者之權利，以及社會福利事業從業人員之權益，明定各級政府依各該社會福利法規成立政策諮詢委員會及推動小組，成均包含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等，並定期召開會議，就社會福利政策與重大措施及其執行情形充分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n\n三、團體代表應有依工會法組織之產職業工會或企業工會代表，並得有依人民團體法組織之職業團體（公會）、社會團體代表等。","增訂":"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邀集社會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原住民族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社會福利政策。"},{"說明":"一、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支出之負擔，除各該特別法律規定者外，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等已有原則性規範，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明定中央政府就重大社會福利政策，得衡酌直轄市、縣（市）人口分布、財政能力及其他情形，酌予補助。","增訂":"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支出之負擔，依各該法律之規定。\n\n中央政府對於重大社會福利政策，得衡酌直轄市、縣（市）人口分布、財政能力及其他情形，酌予補助。"},{"說明":"明定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各級政府應寬列社會福利經費，並優先補助經濟不利處境者；政府應積極協助縮小城鄉差距，對處於經濟、文化、區域、族群發展等不利條件下之兒童、少年、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應保障其平等接受照顧及支持之機會。","增訂":"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社會福利經費，對於經濟不利處境者，應優先補助。\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衡酌轄內社會福利需求及資源情形，就資源不足地區優先規劃興辦、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及資源合理分配。"},{"說明":"一、明定各級政府應考量各地區需求人口屬性等因素，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n\n二、為系統性掌握各類社會福利專業人力資源，提升運用效能，增進專業知能，政府得建立專業人員之資格、認證、登錄、訓練及督導管理制度。","增訂":"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考量各地區需求人口屬性與數量、社會經濟條件、地理環境因素及資源配置情形，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n\n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得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公告特定社會福利項目，並依各該項目之需要，建立其專業人員之資格、認證、登錄、訓練及督導管理制度。"},{"說明":"明定各級政府應因應社會福利人口需求，建立社會福利行政體系，並且辦理專業及勞動權益教育訓練，以提升工作品質及勞動權益、性別意識。","增訂":"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因應社會福利需求，建立社會福利行政體系，充實相關人力，辦理人員教育及勞動權益訓練，提升工作品質及勞動權益與性別意識。"},{"說明":"明定各級政府應本於提升服務品質、維護服務對象權益及促進永續發展之原則，依法辦理社會福利評鑑，得委託相關學校、機構、團體辦理；另為保障服務品質，強化民眾參與，政府對於評鑑項目、方式及結果，應予以公開。","增訂":"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本於提升服務品質、維護服務對象權益及促進永續發展之原則，依法辦理社會福利評鑑。\n\n各級政府辦理社會福利評鑑，得委託學校、學術或專業評鑑機構、團體辦理；評鑑時，並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及諮詢服務使用者之意見；其評鑑項目、方式及結果，應予公開。"},{"說明":"明定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應依法予以獎助、督導或必要之協助。","增訂":"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應依法予以獎勵、補助、租稅優惠、督導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說明":"明定各級政府應盤點轄內社會福利資源情形，將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需求納入考量；另為推動公共空間之無障礙，考量服務使用者之需求，兼顧社會多元使用者需求，明定社會福利相關設施，應以通用設計原則建置；各級政府應保留社會住宅一定空間供社會福利使用，且積極利用閒置公共設施、公有土地或房舍以提供社會福利使用。","增訂":"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於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擬訂及通盤檢討時，將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使用需求納入規劃；社會福利相關設施，應考量服務使用者之需求，並以通用設計原則建置。\n\n各級政府提供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社會福利使用。\n\n各級政府應積極利用閒置公共設施、公有土地或房舍，提供社會福利事業使用。"},{"說明":"明定社會福利事業應致力促進其所提供福利服務品質之提升並確保其事業經營之透明性，建立友善安全的工作環境，並保障從業人員之勞動權益。","增訂":"第二十七條　社會福利事業提供社會福利事項時，應確保品質，公開透明，建立友善安全工作環境，保障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並遵行相關法令規定，推動永續經營。"},{"說明":"明定政府應結合社區工作、社區營造方法，強化社區服務網絡，凝聚社區互助力量，共同推動社會福利工作，鼓勵人民參與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增訂":"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鼓勵社區組織，推動社區發展，並推展志願服務制度，協力推動社會福利。"},{"說明":"明定為充實社會福利資源，各級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社會福利，其方式除了鼓勵員工參與志願服務之外，包含企業提供職工福利、投入資源贊助社會福利事業等其他方式。","增訂":"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社會福利。"},{"說明":"明定社會福利提供者應積極保障服務對象之權利，並依個別差異提供其獲得社會福利資訊之必要協助；為確保有社會福利需求者均有申請之機會，各級政府應致力於提供無障礙之申請管道。","增訂":"第三十條　社會福利提供者應依服務對象之個別差異，主動告知社會福利相關資訊，並提供適切之協助，積極保障其權利。\n\n各級政府應致力於社會福利申請之可及性，並提供服務流程之無障礙環境。"},{"說明":"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爰宣示人民社會福利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律尋求救濟。","增訂":"第三十一條　人民之社會福利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法尋求救濟。"},{"說明":"各級政府社會福利相關法規，應依本法之規定檢討調整，以健全社會福利法制。","增訂":"第三十二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三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61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