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61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8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8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181/112210118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181/112210118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181/112210118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181/112210118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22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69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3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90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郭國文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吳秉叡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江永昌等23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25人及委員賴品妤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47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39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0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2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3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5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610000"}],"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36:4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湯蕙禎","何欣純","張廖萬堅","許智傑","王美惠","吳玉琴","洪申翰","劉櫂豪","邱泰源","吳思瑤","陳秀寳","江永昌","羅致政","蔡易餘","邱議瑩","林靜儀","陳培瑜","鍾佳濱","陳靜敏","鄭正鈐","李昆澤"],"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5-19","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57號","laws":["01517"],"提案編號":"20委10031157","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鑒於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實施以來，有效創造節電效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時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對社會經濟具高度正面效益。惟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十年以上之老舊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占家庭現存數量仍達25%，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應延長鼓勵措施，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行政院規劃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實施期間原為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二年內，後經修法延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n二、截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共計核退七百三十一萬餘臺、核退稅額新臺幣一百二十一億餘元，有效創造節電效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已達成前開政策目標。\n三、惟依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逾十年電器仍多，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n四、參考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增訂第四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n\n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n\n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21-05-07-修正:15","說明":"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行政院規劃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實施期間原為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二年內，後經修法延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n\n二、截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共計核退七百三十一萬餘臺、核退稅額新臺幣一百二十一億餘元，有效創造節電效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已達成前開政策目標。\n\n三、惟依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逾十年電器仍多，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n\n四、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五、參考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三項，增訂第四項。","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n\n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n\n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n\n第一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61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