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62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6:5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黃國書","何欣純"],"連署人":["許智傑","王美惠","湯蕙禎","劉櫂豪","邱泰源","吳思瑤","邱議瑩","洪申翰","羅致政","陳秀寳","張廖萬堅","陳靜敏","鍾佳濱","蔡易餘","林靜儀","吳玉琴","江永昌"],"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60號","laws":["04547"],"提案編號":"20委10031160","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何欣純等19人，鑒於第三級與第四級毒品仍為國內查獲毒品之大宗，為維護國人身心健康，減少持有毒品的僥倖心理，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降低應罰之持有第三級與第四級毒品克數，新增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得處以自由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根據警政署統計我國於民國99年查獲第四級毒品總計2,012,293公克，於民國111年查獲總計4,969,846公克，約增加2.46倍，更曾於民國108年查獲8,283,256公克；又，民國99年查獲第三級毒品共計2,379,315公克，民國111年查獲3,786,071公克，約增加1.4倍，更曾於民國107年查獲8,437,165公克，顯見我國第三級毒品與第四級毒品仍屬氾濫，有必要提高懲罰力度。","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9-12-17-修正:13","說明":"一、酌調第五項及第六項文字，將持有第三級毒品與第四級毒品應罰之持有克數從五公克調降為一公克。\n\n二、綜觀民國99年以來之查獲毒品統計，第三級毒品與第四級毒品被查獲之重量有成長之趨勢，為減少民眾具僥倖心理，認為攜帶五公克即可免罰，爰調降免罰持有克數，以期提升我國國民之身心健康。","修正":"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一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一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2","說明":"一、酌調第二項文字，近年我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氾濫，然現行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僅得處以罰鍰並令行為人接受講習，難認達成嚇阻並減少毒品犯罪之目的。爰於本項新增自由刑，使法官得自由衡量處以罰金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n\n二、酌調第四項條文文字，「行政院衛生署」已更名為「衛生福利部」，遂修正主管機關之名稱。","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62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