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62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9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9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6:5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其祿","邱臣遠","吳欣盈","陳琬惠","賴香伶"],"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64號","laws":["02547"],"提案編號":"20委10031164","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緊急醫療救護法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修正施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AED）及其他必要之救護設備並應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至今，我國AED佈建情形卓越，然而，AED設置情形雖普及，但若未為有效管理維護，就無法及時發揮救命功能，為加強AED的管理維護，爰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AED設置普及，倘若管理不當，就無法及時發揮救命功能，例如AED遺失、電池沒電、貼片過期等。最近有一群由熱心民眾、緊急救護技術員、醫師、護理師組成的「AED巡守員」，在各地「隨機考察」AED機器，發現AED管理維護的漏洞有：整台不見、被放在高處、箱子直接上鎖、還有擔心被偷而另外保管。可見在AED的維護上，仍有可改進之處。\n二、根據媒體報導，近期有遊客於墾丁旅遊發生OHCA情形，熱心民眾到附近派出所拿取AED，卻在要使用時發生沒電情形，造成病患成功救回機率降低。從上述案例顯示出，設置AED之場所，應要加強相關維護及測試之責，俾利未來有實際需用時，能夠救人一命。","對照表":[{"law_id":"02547","law_name":"緊急醫療救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稱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2547:02547:2007-06-08-全文修正:3","說明":"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改組升格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本條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稱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十四條之一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n\n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n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law_content_id":"02547:02547:2012-12-25-修正:17","說明":"一、根據媒體報導指出，近期屢屢發生民眾「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OHCA），尋求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使用，卻有無法使用或故障情事，延宕救援黃金時間。\n\n二、為確保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在有緊急醫療需求時，及時發揮救命功能，爰於第二項增訂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應派員接受訓練、維護及測試設備正常運作。\n\n三、為確保相關場所管理權人有依法執行相關維護及測試，爰增訂第三項，衛生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或抽查。","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n\n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並派員接受使用訓練、定期維護及測試。\n\n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登錄之設備，應定期檢查或抽查。\n前三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維護、測試、使用訓練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62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