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62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7:0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吳欣盈","陳琬惠","賴香伶","張其祿","邱臣遠"],"first_time":"2023-03-03","last_time":"2023-03-0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66號","laws":["01517"],"提案編號":"20委10031166","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2050淨零碳排已成國際共識，歐盟預計2023年實施碳關稅，我國為全世界第二十一大經濟體，碳排放全球第二十二名，若未有效引導產業減碳，我國產業將失去國際競爭力。2009年行政院賦改會建議開徵能源稅，整併印花稅、娛樂稅及部分貨物稅的綠色稅制改革，2022年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7）聚焦氣候融資，全世界轉向重視「資金可以改變世界」之際，我國應立即啟動綠色稅制改革，達成產業綠色轉型、環保減碳、社會分配正義的三重效益，提升國際競爭力。爰此提出「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2050淨零轉型、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已成國際共識，第二十七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7）強調資金改變世界，我國全世界第21大經濟體、人均碳排第22名已不可迴避。歐盟2023年試行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美國、日本、加拿大將跟進，國際貿易碳有價時代無可迴避，與其給國外課徵，不如國內自行課徵能源稅/碳稅，稅收中立原則，我國綠色稅制改革應同步整併印花稅、娛樂稅及部分貨物稅，達成產業升級、環保減碳、社會分配正義的三重效益。\n二、2001年行政院成立財政改革委員會，建議配合提高營業稅徵收稅率，同步廢除印花稅、貨物稅改制及刪除具藝文、體育性質娛樂稅。2009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建議課徵能源稅，同步取消整併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電器類貨物稅、印花稅及娛樂稅，屢次對於部分貨物稅合理性提出質疑。\n三、我國課徵貨物稅原是財政收入考量，但在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電器類課徵貨物稅不僅不合時宜，不當影響替代性產品之競爭力，且造成產業間租稅待遇不公平爭議，應廢除此四項貨物稅，平抑物價；油氣類課徵貨物稅，考量其稅收佔貨物稅總額近半，及國際節約能源趨勢，應予保留待能源稅制建立後併入課徵；車輛類及水泥貨物稅均屬高耗能、高碳排、高污染，且已有分類徵收及汰舊換新相關規定，基於節能減碳與國際趨勢慣例考量，此兩項貨物稅仍應維持課徵。\n四、2017年至2021年平均貨物稅稅收1772億/年，本次修法停止對四項課徵貨物稅，平均實徵淨額各為：橡膠輪胎22.56億/年、飲料品30.49億/年、平板玻璃4.13億/年、電器類81.39億/年，稅損約138.57億/年，四項立即停止課徵並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彌補支應。","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橡膠輪胎：凡各種輪胎均屬之，其稅率如左：\n\n一、大客車、大貨車使用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n二、其他各種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三、內胎、實心橡膠輪胎、人力與獸力車輛及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免稅。","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02-06-20-修正:8","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2009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建議課徵能源稅，同步取消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電器類貨物稅。\n\n三、2017年至2021年，橡膠輪胎貨物稅平均實徵淨額為22.56億/年，考量其稅收微薄，且多屬民生必需品，應立即廢除，替代財源為能源稅，能源稅開徵前，稅損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彌補。","修正":"第六條　（刪除）"},{"現行":"第八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n\n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n\n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　分之十五。\n\n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n\n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n\n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　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n\n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　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　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n\n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02-06-20-修正:1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2009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建議課徵能源稅，同步取消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電器類貨物稅。\n\n三、2017年至2021年，飲料品貨物稅平均實徵淨額為30.49億/年，考量其稅收微薄，且多屬民生必需品，應立即廢除，替代財源為能源稅，能源稅開徵前，稅損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彌補。","修正":"第八條　（刪除）"},{"現行":"第九條　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免稅。","law_content_id":"01517:01517:1990-01-18-全文修正:1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2009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建議課徵能源稅，同步取消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電器類貨物稅。\n\n三、2017年至2021年，平板玻璃貨物稅平均實徵淨額為4.13億/年，考量其稅收微薄，且多屬民生必需品，應立即廢除，替代財源為能源稅，能源稅開徵前，稅損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彌補。","修正":"第九條　（刪除）"},{"現行":"第九條之一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免徵年限。","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7-11-07-修正:12","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配合第九條平板玻璃貨物稅刪除，本條停止適用。","修正":"第九條之一　（刪除）"},{"現行":"第十條　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左：\n\n一、汽油：每公秉徵收新臺　幣六千八百三十元。\n\n二、柴油：每公秉徵收新臺　幣三千九百九十元。\n\n三、煤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四千二百五十元。\n\n四、航空燃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百十元。\n\n五、燃料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一百十元。\n\n六、（刪除）。\n\n七、溶劑油：每公秉徵收新台幣七百二十元。\n\n八、液化石油氣：每公噸徵收新台幣六百九十元。\n\n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應徵稅額課徵。\n\n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說明":"一、2009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建議油氣類貨物稅併入能源稅課徵。\n\n二、2017年至2021年，油氣類貨物稅平均實徵淨額為889.25億/年，考量其稅收佔貨物稅總額近半，及國際節能減碳趨勢，明定能源稅開徵後，本條停止課徵，替代財源為能源稅。","修正":"第十條　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左：\n\n一、汽油：每公秉徵收新臺　幣六千八百三十元。\n\n二、柴油：每公秉徵收新臺　幣三千九百九十元。\n\n三、煤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四千二百五十元。\n\n四、航空燃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百十元。\n\n五、燃料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一百十元。\n\n六、（刪除）。\n\n七、溶劑油：每公秉徵收新台幣七百二十元。\n\n八、液化石油氣：每公噸徵收新台幣六百九十元。\n\n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應徵稅額課徵。\n\n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n能源稅開徵後，本條停止課徵，其稅損由能源稅彌補。"},{"現行":"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n\n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n\n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n\n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n\n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n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n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n\n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2009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建議課徵能源稅，同步取消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電器類貨物稅。\n\n三、2017年至2021年，電器類貨物稅平均實徵淨額為81.39億/年，考量其稅收微薄，且多屬民生必需品，應立即廢除，替代財源為能源稅，能源稅開徵前，稅損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彌補。","修正":"第十一條　（刪除）"},{"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n\n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n\n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21-05-07-修正:15","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配合第十一條電器類貨物稅刪除，本條停止適用。","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62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