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184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3/LCEWA01_10070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3/LCEWA01_10070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3-10","2023-03-14"],"會議代碼":"院會-10-7-3"},{"會期":"10-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10","2023-03-14"],"會議代碼":"院會-10-7-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0"],"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16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2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6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826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92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2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3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3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3390000"}],"議案名稱":"「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31:2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王美惠","黃國書","陳明文"],"連署人":["邱志偉","蘇治芬","張廖萬堅","蔡易餘","羅致政","羅美玲","陳靜敏","張其祿","林宜瑾","陳秀寳","賴惠員","許智傑","林靜儀"],"first_time":"2023-03-10","last_time":"2023-07-2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379號","laws":["01816"],"提案編號":"20委10031379","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黃國書、陳明文等16人，鑒於現行外役監條例（下稱本條例）之受刑人遴選資格認定有過於寬鬆之虞，且近年數起外役監受刑人脫逃事件，造成社會恐懼，爰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一條第一項所援引之制定依據，配合監獄行刑法之修正實施，將外役監制定依據自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修正至第一百四十九條。另，第一條第二項所援引之監獄組織法，已於九十一年修正名稱，並於一百零五年公布廢止，爰刪除第二項有關監獄組織條例文字。\n二、本條例現行所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得遴選，惟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之要件之執行時間過短並無法查受刑人是否悛悔罪責且具誠悔過之意，故參考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將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改為受宣告刑滿三分之一之刑期，以符合於假釋時長範圍內。\n三、本條例現行就外役監合乎規定者可遴選所定「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之評定未考量刑期在該範圍之受刑人需更嚴謹的評定準則，考量重刑犯之刑期應調高，故移除重刑犯受刑人納入遴選標準內。\n四、考量現行假釋再犯頻率猶高，導致在實務上仍有造成社會恐慌之再犯率極高之受刑人，在現行遴選辦法下仍被列入外役監之遴選範疇內，爰將刑法中恐犯有侵害身體法益之罪，此列入考量依據內，排除於遴選制度外。","對照表":[{"law_id":"01816","law_name":"外役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n\n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監獄組織條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74-06-14-全文修正:1","說明":"一、監獄行刑法於一百零八年修正條次，將外役監之設置法源依據自原先之九十三條挪至第一百四十九條，為配合監獄行刑法條次變更，爰此修正第一條第一項所載之引用內容。\n\n二、監獄組織條例已於九十一年修正名稱，並於一百零五年公布廢止，爰刪除第二項有關監獄組織條例文字。","修正":"第一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制定之。\n\n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現行":"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n\n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n\n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n\n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n\n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n\n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n\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816:01816:2020-05-22-修正:4","說明":"一、現行本條例所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得遴選，惟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之要件之執行時間過短並無法查受刑人是否悛悔罪責且具誠悔過之意。\n\n二、故參考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將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改為受宣告刑滿三分之一之刑期，符合於假釋時長範圍內。\n\n三、現行本條例就外役監合乎規定者可遴選所定「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之評定未考量刑期在該範圍之受刑人需更嚴謹的評定準則，考量重刑犯之刑期應調高，故移除重刑犯受刑人納入遴選標準內。\n\n四、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悛悔實據之受刑人，得遴選外役監，惟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款有關不得遴選之規定，以執行完畢之前案為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受刑人得排除，顯然不符合前開所稱有悛悔之要件，援刪除其排除條款。\n\n五、考量現行假釋再犯頻率猶高，導致在實務上仍有造成社會恐慌之再犯率極高之受刑人，在現行遴選辦法下仍被列入外役監之遴選範疇內，爰將刑法中恐犯有侵害身體法益之罪，此列入考量依據內，排除於遴選制度外。","修正":"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宣告滿三分之一之刑期。\n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n\n三、有悛悔實據，且在監行狀良好、適於外役作業並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n\n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n\n三、累犯。\n\n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n\n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n\n七、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劫持交通工具罪。\n八、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之重傷害罪。\n九、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n十、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n十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n十二、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n十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n十四、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犯同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犯同條第三項之罪。\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現行":"第十八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n\n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n\n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n\n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80-11-14-修正:18","說明":"一、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n\n(一)序文規定受刑人解送其他監獄執行，須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之程序，缺乏彈性，爰予刪除。\n\n(二)依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一條規定，法務部矯正署負責督導所屬矯正機關（構）之業務，爰將第一項序文「法務部」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n\n(三)配合刪除現行第十九條外役監受刑人之懲罰規定，倘外役監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本應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六條所定懲罰種類，施以懲罰，爰酌予修正第一款文字。又現行條文所謂「屢誡不悛者」是否包括「經多次宣導而違背紀律」抑或「限於多次違背紀律」而情節重大方得移送其他監獄，文意尚有不明，爰予刪除。\n\n(四)外役監知悉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有施用毒品、另涉刑事案件、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等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事，且情節重大時，足見受刑人已不宜於外役監執行，爰增列第二款規定，以資適用。\n\n(五)受刑人有受傷或罹病需療養之必要，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應以治療為先，爰增列第三款規定。\n\n(六)現行第二款規定，配合新增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爰遞移為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n\n二、為免法規體系複雜化，外役監受刑人懲罰規定應回歸監獄行刑法，爰刪除第二項規定。\n\n三、為保障受懲罰者權益，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受刑人有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之行為，於修正施行時尚未作成懲罰處分者，仍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第十九條規定，爰增列第二項過渡規定。","修正":"第十八條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n\n一、有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者。\n\n二、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者。\n\n三、因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n四、其他重大事由，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受刑人有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之情形，於修正施行時尚未作成懲罰處分者，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第十九條規定。"},{"現行":"第十九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n\n一、訓誡。\n\n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94-01-14-修正:19","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為免法規體系複雜化，且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又監獄行刑法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對於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已於該法第之行為，已於該法第八十六條明定懲罰之規定，故外役監受刑人之相關懲罰規定，應依監獄行刑法辦理，方為妥適爰刪除本條規定。","修正":"第十九條　（刪除）"},{"現行":"第二十一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n\n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n\n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n\n受刑人返受刑人返受刑人返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說明":"一、考量現行單以作業成績優良作為得否准予受刑人返家探視之基準容有不足，復以受刑人如經核准返家探視而逾假未歸或另涉刑事案件，顯將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自應作為各外役監獄是否准予返家探視之依據，爰修正第一項規定。\n\n二、現行第四項由法務部訂定辦法之授權範圍不盡明確，爰修正定明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授權項目及範圍，俾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另就返家探視期間之管控方式，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本得施以電子監控措施，為使管控及實施方式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予增列。","修正":"第二十一條　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返家探視。\n\n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n\n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n\n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84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