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05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3/LCEWA01_100703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3/LCEWA01_100703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3-10","2023-03-14"],"會議代碼":"院會-10-7-3"},{"會期":"10-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10","2023-03-14"],"會議代碼":"院會-10-7-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1:3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林俊憲","林淑芬","王美惠","沈發惠","林靜儀","黃秀芳","陳靜敏","洪申翰","林楚茵","陳瑩","羅美玲","吳玉琴","蘇巧慧","林宜瑾","湯蕙禎"],"first_time":"2023-03-10","last_time":"2023-03-14","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593號","laws":["01156"],"提案編號":"20委10031593","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鑑於有不肖業者違法在農地上堆置砂石、廢土甚至是廢棄物，不僅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更造成良田變廢土，對於台灣土地的永續利用有著巨大危害；法律雖有明文規定及相關罰則中授予地方政府使用強制處分的裁量權，但地方政府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地不行使，導致前述違法情況遲遲無法獲得改善，為強化地方政府職能，杜絕不肖業者繼續殘害土地之情事，爰擬具「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有不肖業者違法在農地上堆置砂石、廢土甚至是廢棄物，不僅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更造成良田變廢土，對於台灣土地的永續利用有著巨大危害；法律雖有明文規定及相關罰則中授予地方政府使用強制處分的裁量權，但地方政府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地不行使，導致前述違法情況遲遲無法獲得改善。\n二、又查，相關違法使用土地之收益往往遠大於裁罰金額，造成違法者明目張膽肆無忌憚地與法律對抗，為杜絕此等情事，除針對逾期不改善者提高罰鍰外，並收回地方政府行使按次處罰等強制處分之裁量權，以強化地方政府之職能，消彌裁量怠惰之可能。","對照表":[{"law_id":"01156","law_name":"區域計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n\n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n\n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1156:01156:2000-01-06-修正:31","說明":"一、鑑於有不肖業者違法在農地上堆置砂石、廢土甚至是廢棄物，不僅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更造成良田變廢土，對於台灣土地的永續利用有著巨大危害；法律雖有明文規定及相關罰則中授予地方政府使用強制處分的裁量權，但地方政府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地不行使，導致前述違法情況遲遲無法獲得改善。\n\n二、又查，相關違法使用土地之收益往往遠大於裁罰金額，造成違法者明目張膽肆無忌憚地與法律對抗，為杜絕此等情事，除針對逾期不改善者提高罰鍰外，並收回地方政府行使按次處罰等強制處分之裁量權，以強化地方政府之職能，消彌裁量怠惰之可能。","修正":"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n\n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八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n\n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05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