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05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4/LCEWA01_100704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4/LCEWA01_100704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061/112450106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061/112450106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061/112450106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素月等25人、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楊曜等16人、委員莊瑞雄等19人、委員廖婉汝等21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26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謝衣鳯等21人、委員馬文君等27人、委員溫玉霞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莊競程等19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18人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7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5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1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1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7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2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2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9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3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890000"}],"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28:0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邱泰源","何志偉","莊瑞雄","莊競程","黃國書"],"連署人":["黃世杰","洪申翰","江永昌","王美惠","湯蕙禎","蘇巧慧","吳琪銘","陳培瑜","鄭運鵬","羅美玲","黃秀芳","林楚茵","吳玉琴"],"first_time":"2023-03-17","last_time":"2023-04-19","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595號","laws":["03615"],"提案編號":"20委10031595","案由":"本院委員邱泰源、何志偉、莊瑞雄、莊競程、黃國書等18人，就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於本國人依法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所僱外國人於雇主處所失蹤，需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始得申請遞補；惟本項申請遞補前提明定為「不可歸責」於雇主，無過失卻需三個月等待期才可再申請遞補，似有牴觸比例原則，爰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國人依法聘僱外籍看護工，因不可歸責之原因，所僱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需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二、惟外籍看護工之失蹤既不可歸責雇主，要求三個月等待期才能申請遞補，不符情理。\n三、參酌醫療照顧實務經驗，行動不便、失能、無法自立生活之患者，多有聘僱家事照顧移工來協助其生活的情形，然實務上，仍有家事照顧移工逃逸的狀況。於不可歸責於僱用人的情況下，且被照顧者亦有僱用家事照顧移工照顧生活的需求，就三個月的期限，有調整之必要。\n四、修正草案參酌同條項它款規定，爰三個月修改為一個月。","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n\n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3-12-10-修正:64","說明":"一、依本條第二項現行規定，國人合法聘僱之外籍看護工於雇主處所失蹤，即令屬不可歸責於雇主的情形，雇主需在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二、參照過去醫療實務上，許多患者聘用家事照護移工，協助照護行動不便，無法自立生活的患者，亦育有移工逃逸的情形。衡量於當事人生活照顧所需之狀況，與實際上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就三個月時限之規定，有調整之必要。\n\n三、爰修正為一個月仍未查獲逃逸外籍移工，應賦予雇主申請遞補移工之權利。","修正":"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n\n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05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