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10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3/LCEWA01_100703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3/LCEWA01_100703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71/112430127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71/112430127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71/112430127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71/112430127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3-10","2023-03-14"],"會議代碼":"院會-10-7-3"},{"會期":"10-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10","2023-03-14"],"會議代碼":"院會-10-7-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87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92000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106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1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6040000"}],"議案名稱":"「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32:0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曾銘宗","謝衣鳯"],"first_time":"2023-03-10","last_time":"2023-05-10","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641號","laws":["04401"],"提案編號":"20委10031641","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為推展國會外交，藉與其他國家國會實質交流，有效提升我國國際地位，參酌日、韓、法、德、捷克等國國會均設國際事務相關之幕僚支援系統，擬修正「立法院組織法」增設「國際事務處」，以辦理國際事務並傳承每屆國會外交成果；並配合其他法律修正本院組織法中有關醫事職務級別及會計處更名等規定；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401","law_name":"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n\n一、秘書處。\n\n二、議事處。\n\n三、公報處。\n\n四、總務處。\n\n五、資訊處。\n\n六、法制局。\n\n七、預算中心。\n\n八、國會圖書館。\n\n九、中南部服務中心。\n\n十、議政博物館。","law_content_id":"04401:04401:2004-12-24-修正:15","說明":"新增國際事務處，有助於立法院處理國會外交暨國際事務之專業化，並利於相關專業人才之養成。配合國際事務處之設置，爰增訂第四款規定。原第四款至第十款移列至第五款至第十一款。","修正":"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n\n一、秘書處。\n\n二、議事處。\n\n三、公報處。\n\n四、國際事務處。\n五、總務處。\n\n六、資訊處。\n\n七、法制局。\n\n八、預算中心。\n\n九、國會圖書館。\n\n十、中南部服務中心。\n\n十一、議政博物館。"},{"現行":"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n\n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n\n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n\n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n\n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n\n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n\n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n\n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n\n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n\n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n\n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n\n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law_content_id":"04401:04401:1999-01-12-全文修正:16","說明":"因應增設國際事務處，爰刪除現行第五款規定，現行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之款次配合遞移為第五款至第十一款。","修正":"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n\n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n\n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n\n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n\n五、關於公共關係事項。\n\n六、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n\n七、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n\n八、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n\n九、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n\n十、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n\n十一、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新增國際事務處之職掌業務。","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本院國際交流事項。\n\n二、關於本院國際合作事項。\n\n三、關於本院參與國際活動事項。\n\n四、關於立法委員籌組或參與國際團體事項。\n\n五、關於國會外交獎章及榮典之辦理事項。\n\n六、關於外賓與僑民之接待及傳譯事項。\n\n七、關於國際新聞傳播及輿情蒐集運用事項。\n\n八、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事項。"},{"現行":"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三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藥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護士長一人、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六十三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護士二人、藥劑生一人、檢驗員一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law_content_id":"04401:04401:1999-06-22-修正:25","說明":"一、第一項增置國際事務處處長、副處長、秘書、編審各一人，科長四人、專員四人及科員八人。\n\n二、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立法院醫事人員已配合辦理改任換敘為師(三)級、士（生）級，不再適用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制之職務列等，爰將第一項之醫事人員職務列等修正為醫事職務級別，增訂為第二項規定。\n\n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士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n\n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現行":"第三十條　立法院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4401:04401:1999-01-12-全文修正:30","說明":"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立法院會計處、會計長、副會計長等用語，修正為主計處、處長及副處長，職掌事項並配合該條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三十條　立法院設主計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1030000/details"}